徐州诚铭动物胶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泉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仝林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人才招聘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考研学费一般是多少钱【审结日期】2020.10.12 
【案件字号】(2020)苏03行终3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艳丽徐冉黄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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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四级准考证号忘记了怎么回判决书 
【当事人】徐州诚铭动物胶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仝林 
【当事人】徐州诚铭动物胶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仝林 
【当事人-个人】仝林 
【当事人-公司】徐州诚铭动物胶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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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考研国家线什么时候公布【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徐州诚铭动物胶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市泉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仝林 
【本院观点】根据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事故发生时,杨某与诚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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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仝林于2017年2月24日向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后该委员会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仝林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7)苏0205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查明事实部分载明:诚铭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10日,股东为毛理明及毛前程。……2016年10月24日,
诚铭公司完成股东变更登记,由毛理明、毛前程变更为毛理明、毛盟。2016年10月18日,毛前程在锡山大队询问笔录中陈述其系诚铭公司的销售,在锡山区鹅湖镇销售诚铭公司的胶水,杨某系其员工,在无锡市帮其进行销售,两人无用工合同,其按照杨某的销售量给予提成。事故发生当时,杨某驾驶属其所有的车辆到上海去,车上就杨某一人及他们的样品和产品资料。……庭审中,诚铭公司申请毛前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毛前程在庭审中陈述……杨某名下有一辆车,发生交通事发时所驾驶的车辆是其所有,由其出资购买,用于日常两人跑跑业务和送货。该案判决确认杨某与诚铭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诚铭公司不服上诉,2019年1月2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事故发生时,杨某与诚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诚铭公司主张与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根据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2016年10月17日9时40分许,杨某驾驶毛前程所有的苏BMA93某某号小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关于杨某驾驶车辆的原因,毛前程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陈述,事故发生时,杨某驾驶属其所有的车辆到上海去,车上就杨某
一人及他们的样品和产品资料。毛前程在(2017)苏0205民初2363号案件中陈述,发生交通事故时所驾驶的车辆是其所有,由其出资购买,用于日常两人跑跑业务和送货。(2018)苏02民终41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载明,“‘交警询问笔录载明毛前程认可杨某是我员工’,出事当天‘要去上海’;相关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出事车辆中载有诚铭公司产品宣传册、杨某出事地点与上海展会线路一致;展会资料,说明诚铭公司在上海预定了展位,展会起始时间是2016年10月18日,系杨某出事次日。杨某曾参加诚铭公司以前展会的情况。"另外,泉山区人社局还收集了全国印刷博览会截图复印件。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初步证明杨某亦系诚铭公司的销售人员,事发时杨某驾驶车辆是受毛前程指派前往上海参加2016年10月18日举行的“第六届中国国际全印展"展览会途中,即杨某系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因此,泉山区人社局认定杨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并无不当。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诚铭公司主张事发时杨某并非去上海参加展览会,而是处理自己经营的与济南齐祥粘胶剂有限公司有关的业务,并为此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该些证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表明杨某在从事诚铭公司的销售业务之外,还可能
存在销售其他公司产品的情况,但结合毛前程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杨某驾驶车辆的用途、车载物品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地点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诚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不利后果。    另经本院审查,扣除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期间,仝林申请工伤认定并未超过1年期限。泉山区人社局作为涉案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定职权。泉山区人社局在认定本案工伤的过程中履行了审查受理、举证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亦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州诚铭动物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3:20:0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仝林与杨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17日9时40分许,杨某受诚铭公司原股东毛前程指派驾驶毛前程所有的苏B×××××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往上海参加2016年10月18日举行的“第六届中国国际全印展"展览会,途中行至无锡市××区鹅湖镇
××与××路交叉路口时,与案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杨某受伤,杨某后经无锡新区凤凰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仝林于2019年3月8日向泉山区人社局提出对杨某于2016年10月17日受伤害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了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5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412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2019年3月20日,泉山区人社局作出徐泉人社工受字〔2019〕第54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后分别于2019年3月20日、3月29日向仝林、诚铭公司送达。同日,泉山区人社局作出徐泉人社工案字〔2019〕第13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向诚铭公司送达。2019年4月12日,诚铭公司提交《工伤认定异议书》及11份证据材料。2019年5月13日,诚铭公司又提交了毛前程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谈话笔录》等4份证据材料。2019年5月14日,泉山区人社局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案件调查报告》、《关于办理〔2019〕第54号工伤认定申请杨某事故伤害案件的情况报告》。上述情况报告中载明“徐州诚铭动物胶有限公司委托律师谢厚学……并于2019年4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工伤认定异议书》并11份纸质证据资料……。"2019年5月14日泉山区人社局作出徐泉人社工认字〔2019〕第5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
伤,并向仝林、诚铭公司送达。诚铭公司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徐泉人社工认字〔2019〕第54号认定工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