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4.10
【字 号】沪府办发[2013]22号
【施行日期】2013.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公务员局网【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3〕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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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0日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节能监察中心等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38号),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有关规定,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更名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负责本市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和基金征收的机构。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机构规格为相当于副局级。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及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有关职责划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本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法规政策。履行社会保险费依法征收的行政强制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本市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业务规程等
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市社会保险登记办理、个人账户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等工作。
  (四)承担本市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工作,并对欠缴单位实行强制征收措施。
  (五)负责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组织协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六)承担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编制,开展基金预算执行管理和基金财务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七)承担本市社会保险稽核检查、有关行政复议处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八)承担本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社会保险业务数据集中管理、业务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九)承担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经办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十)承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设11个内设机构,内设机构规格为相当于副处级。
  (一)办公室
  (二)组织人事处
  (三)社会服务处(信访办公室)
  (四)城镇职工保险业务处
  (五)城乡居民保险业务处
  (六)征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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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审计稽核处(法律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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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业务数据处理中心
  (十)档案资料管理中心
  (十一)市直业务经办中心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分支机构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17个区县设置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规格为相当于副处级。
  (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浦东分中心
  (二)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黄浦分中心
  (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徐汇分中心
  (四)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长宁分中心
  (五)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静安分中心
  (六)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普陀分中心
  (七)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闸北分中心
  (八)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虹口分中心
  (九)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杨浦分中心
  (十)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闵行分中心
  (十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宝山分中心
  (十二)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嘉定分中心
  (十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金山分中心
  (十四)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松江分中心湖北公务员资格复审
  (十五)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青浦分中心
  (十六)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奉贤分中心
  (十七)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崇明分中心
  五、人员编制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员编制核定为1482名。其中,17个分支机构人员编制为1282名。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设主任1名(副局级)、党委书记1名(副局级),副主任4名(正处级),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正处级),正副处级领导职数50名。非领导职数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六、大学英语六级证书查询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