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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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招生简章【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公教育湖南人事考试网∙【公布日期】2009.03.31
四级怎么备考比较好【字 号】沪人社福发[2009]20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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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女保障,生育保险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通知
山东省学业水平考试网
(沪人社福发[2009]20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公考常识有必要刷题吗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本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不再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现确定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为2892元。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2892元的,按2892元计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