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凤娣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广东省自学考试2020.08.07 
【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3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丁晓华徐静沈莉萍 
【审理法官】丁晓华徐静沈莉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凤娣;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陈凤娣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网格员是做什么的陈凤娣 
【当事人-公司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公务员报考网址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陈凤娣 
【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重复处理行为户籍所在地证据确凿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
判 
【指导案例标记】
执业医师资格证网上查询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9年5月9日,上诉人向市社保中心投诉举报,要求依法向英格尔公司征收代扣上诉人个人部分社保的差额。2019年5月21日,上诉人致函市社保中心补充说明:1、用人单位用工起始时间为2011年7月29日。见生效仲裁法律文书。2、2011年8月份到2015年1月份期间,该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交纳个人社保……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上诉人陈凤娣曾就英格尔公司2011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保费事项以市社保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作出(2016)沪03行终36号终审行政判决,其中认定在用人单位和职工就是否已经代扣了社保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上诉人要求市社保中心责令英格尔公司代缴上诉人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不予采信。本案中,上诉人再次提出要求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依法征收英格尔公司代扣上诉人个人部分社保的事项,系重复申请,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所作被诉告知以及被上诉人市人社局所作被诉复议决定系重复处理行为,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陈凤娣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陈凤娣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警察考试2023年报考条件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8:58:5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认定,根据(2017)苏02民终2639号、(2019)苏02民终2255号等生效民事判决认定,2011年7月29日陈凤娣与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格尔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2月16日英格尔公司对陈凤娣予以除名。2019年5月9日,陈凤娣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投诉举报,认为英格尔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陈凤娣个人部分社保,要求市社保中心依法向英格尔公司征收代扣劳动者个人部分社
保的差额。2019年6月27日,市社保中心作出沪社险(2019)稽告XXXXXXXXX号《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告知陈凤娣,对于其要求向单位征收2011年8月至2015年1月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差额(个人部分)的投诉事项,属重复申请,不再处理;对于陈凤娣要求向单位征收2011年7月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差额(个人部分)的投诉事项,缺乏依据。陈凤娣对被诉告知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沪人社复决字[2019]第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告知。陈凤娣仍不服,诉至原审,请求:1、撤销市社保中心作出的被诉告知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措施限期征收欠缴社保费;2、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    原审另查明,2015年2月10日,陈凤娣曾向市社保中心投诉,反映英格尔公司自2011年8月至其投诉时未按其实际收入如实缴纳社保费。市社保中心于2015年8月7日向陈凤娣出具沪社险稽(2015)XXXXXXX《告知书》,认定英格尔公司在2011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未足额为陈凤娣缴纳社保费213941.40元,其中陈凤娣个人应当缴纳社保费49166.60元,告知陈凤娣将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保费交给英格尔公司,由单位办理补缴社保费手续。在市社保中心调查期间,英格尔公司补缴了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保费用。陈凤娣认为市社保中心未依法对英格尔公司欠缴社保费的行为采取责令限期缴纳
2021教师资格证面试时间表
的措施,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社保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黄浦行初字第335号行政判决,驳回了陈凤娣的诉讼请求。陈凤娣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市社保中心已依法履职并查明陈凤娣举报的情况,英格尔公司作了补缴,陈凤娣对于其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数额49166.60元亦无异议,故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沪03行终36号行政判决,予以维持。后陈凤娣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告提起诉讼要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诉讼请求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关于陈凤娣投诉的社保费用欠缴事宜,陈凤娣已于2015年向市社保中心进行举报反映,举报事项中包含自2011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市社保中心对此开展了调查并作出稽核,英格尔公司在调查期间为陈凤娣补缴了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市社保中心告知陈凤娣应当将个人缴纳部分支付给单位,由单位办理补缴社保费手续。陈凤娣也就前述举报事项提起诉讼,并已由生效裁判处理。现陈凤娣向市社保中心投诉举报,要求市社保中心依法向英格尔公司征收代扣自2011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未依法足额缴纳陈凤娣个人部分社保的差额,其实质上是对于2015年投诉举报事项
及相关履职诉讼中诉请的重复申请,故市社保中心告知不再重复处理,对陈凤娣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关于针对2011年7月社会保险费的投诉事项的告知内容,原审认为,陈凤娣并未在此次投诉中提及,而且陈凤娣劳动关系起始时间是2011年7月29日,英格尔公司也于同年8月份开始为陈凤娣缴纳社会保险费,前述生效裁判可以反映市社保中心针对陈凤娣投诉的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事项已进行了处理,故该项告知并未设定陈凤娣的权利义务。综上,被诉告知对陈凤娣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告知,亦未对陈凤娣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审一并予以驳回。因此,陈凤娣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三款之规定,于2020年4月27日裁定驳回陈凤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陈凤娣。裁定后,陈凤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