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9.29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集团),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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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博士后服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本市修订了《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9日2023年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招聘
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
2020语文高考试卷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服务和管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七章  评估和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进一步提升上海博士后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加大高层次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引育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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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
  三、承办本市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相关手续等事宜;
  四、指导本市博士后学术交流工作;
  五、承担本市博士后经费资助、博士后公寓管理工作;
  六、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它日常事务。
  市博管办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在本市人才服务机构设立“博士后事务受理窗口”,受市博管办委托承担博士后日常事务办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科研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要明确博士后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六条 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含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
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第七条 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应依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一般每2年开展一次。市博管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受理在沪单位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并结合国家和上海发展战略目标和功能布局需要组织评估,提出推荐意见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评议、批准。
  园区类工作站设立、注销分站,由市博管办核准,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第八条 创新实践基地是依托行政区或功能区域建立,由流动站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使用高层次科技、管理人才,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的博士后工作平台。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行政区或功能区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技术开发条件较好;
  (二)能组织所属地区一定数量的单位入驻创新实践基地,提出研究项目,开展博士后工
作;
  (三)能为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提供科技、人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四)行政区或功能区域人才、科技等资金能对博士后人员及研究项目给予资助;
  (五)具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九条 创新实践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设立:
  (一)行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功能区域人才工作部门征集入驻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和单位研究项目;
  (二)制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三)向市博管办提出申请;
  (四)市博管办组织专家评议,提出意见;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十条 申请入驻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设立流动站或工作站;
  (二)具有较强技术实力,能结合单位的发展战略,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所提出的研究项目有利于单位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也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技和管理人才;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准考证号忘了怎么查四级成绩  第十一条 申请入驻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应当填写《申请入驻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由基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功能区域人才工作部门批准,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科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0周岁。
  第十三条 流动站在五年内获得过综合评估优秀等次的,其设站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以及学科授予权或建有国家重点科研平台的非设站学科,经市博管办推荐,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后,可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设站单位招收超龄、在职、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进站的博士后人员,上述人员招收应在各单位特殊人员控制比例内,对确有需要招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市博管办。流动站与工作站联合招收,不在比例控制范围内。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站一般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博士后培养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市博管办推荐,全国博管办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十六条 创新实践基地内的博士后人员根据研究项目期限和参与研发方式不同,分为全职研发型和在站研发型,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根据项目需要招聘不同类型的博士后人员。
  全职研发型是指依托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提出的项目,与流动站联合招聘博士进入创新实践基地全职从事博士后项目研发工作的博士后人员,须依托流动站招收进站。项目周期一般为2-4年。
网课在线课堂免费  在站研发型是指围绕创新实践基地入驻企业提出的具体产业化项目开展非全职性质的科研合作,已进入本市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项目周期一般为1-2年,其中科研合作时长原则上不少于在站研究时长的三分之一。
  创新实践基地入驻企业招收博士后人员应报基地备案。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博士后人员,应当进行公开招聘,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接收进站意见,并按规定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八条 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工作站博士后人员一般与工作站设站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
  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博士后,基地应与流动站设站单位、基地入驻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合作期限、知识产权及科研成果归属、人事管理责任、违约责任及其他未尽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