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炎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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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4.28 
【案件字号】(2019)粤03行终13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王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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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专科录取分数线排名2021最新排名【当事人】陈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育高精密橡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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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陈炎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育高精密橡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戴雄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叶文浩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王增华上海市锦天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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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戴雄叶文浩王增华 
【代理律所】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邮政招聘网【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陈炎;育高精密橡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为职工陈尚举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情形。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明维持原判确认行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山西高考位次对应学校
【更新时间】2022-09-21 21:05:19 
陈炎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粤03行终1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炎,男,汉族,1989年7月2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代理人戴雄,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某某人才园。
     法定代表人孙福金,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萧,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文浩,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育高精密橡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洋涌工业区三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高雅纯,总经理。
考研英语国家线好过吗     委托代理人王增华,上海市锦天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炎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为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2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时称,陈尚举是第三人的员工,陈尚举于2018年9月14日8点21分左右在第三人会议室内受到公司经理李伟,组长陈天荣、课长潘汉洪的伤害导致坠落窗外不治身亡。第三人向被告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户口簿、劳动合同、病历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人马某的证言等材料。其中病历材料显示陈尚举“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心跳停止、左前臂骨折、全身多处挫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陈尚举死亡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死亡原因为高某。马某在证人证言中陈述,其于2012年7月入职第三人至今,现在公司工程部任技术员一职。2018年9月14日早上7:50左右在抽烟区看到陈尚举拿着批号卡李伟说当班组长没有给他写生产报表,还有指着自己的脚说脚疼,当时看到他的鞋子破了,随后李伟说等下处理。2018年11月13人,被告受理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案情需要,被告向第
三人发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协助调查通知书》。第三人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员工考勤表、劳动合同、证人证言、赔偿协议等资料。其中事故调查报告称,2018年9月14日,早上8点10分左右,陈天荣、李伟、潘汉洪和陈尚举在公司二楼会议室讨论工作,谈论工作的过程中,陈尚举的情绪比较激动,于是他们进行安抚,但是效果不佳。当时陈尚举一直在会议室走来走去,到8点20分左右陈尚举的情绪十分激动,突然向会议室的窗口冲去并且跳下,其公司人员立即跑到楼下查看,并迅速打电话叫救护车和报警,后陈尚举经抢救无效死亡。员工考勤表显示,陈尚举2018年9月14日上班时间为00:42,下班时间为05:01。2018年9月14日,陈天荣在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陈述,跳楼男子是其公司员工,其是他的组长,2018年9月14日凌晨他在公司上夜班。2018年9月14日凌晨3点多他违反工作纪律,把公司装产品的框子放在工作台上,然后坐上去,其就说不要坐在上面,然后他就其理论。前后一共了其两次,其都没有吭声。2018年9月14日早上8点左右,他就去主管(潘汉洪)和经理(李伟),他们调解这件事。主管和经理把其和这名跳楼的男子都叫到会议室,然后经理就问他是什么情况,然后他就说其在晚上的时候骂了他,然后其就说其并没有骂他。然后他就说其虽然没有骂他,但是其的语气不好,和骂其一样。之后主管就说其是他的组长,他违反了工作纪律,作为组长其是可以说他的。
然后他就说你们没有错,都是他的错,接着就围着会议室的桌子转了几圈,然后他扇了自己一巴掌,突然就往会议室的窗外跳下去了。其和其他两个人当时都坐在会议室的椅子上,事发突然,都反应不过来。2018年9月14日,李伟在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其是第三人的员工,2018年9月14日早上7点50分左右,陈尚举其说昨天晚上他上班的时候坐在工作台被组长批评的事情。他说组长当时说话的语气对他不好,他一把年纪了不能这样说他,其就跟他说这个事等早班会结束了再叫组长他们过来了解清楚再解决。大概到了8点15分早班会结束,其就把潘汉洪、陈天荣留在会议室了解了昨晚发生的事情,然后就把陈尚举叫进了会议室一起讨论这个事,刚开始其把昨晚的事情复述了一下,陈尚举就很激动的围着桌子走来走去,他突然很激动的说“都是我的错"就从会议室的窗跳下去了。当时其是想去阻止他的,可是没反应过来没有拉住,其就去办公室叫人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当时其和潘汉洪、陈天荣坐在凳子上,陈尚举一直围着桌子走,然后他一激动就跳下去了。陈尚举是制造部的员工,平时是做橡胶的机器的,人平时比较容易激动,不服从管理,比较容易跟同事和领导发生争吵。2018年9月14日,潘汉洪在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其是陈尚举的主管,2018年9月14日早上8点20分左右,其和李伟、陈天荣还有陈尚举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开会,当时讨论的是昨天晚
上陈尚举违反工作纪律的事,因为他上班的时候坐在工作台的行为时违反纪律的,组长对他进行纠正,如果按公司规定要对他进行50元,当时陈尚举一直围着桌子转,情绪比较激动,他说全部都是他的错,然后就打了自己一巴掌,然后就从会议室窗户跳下去了。陈尚举在公司上班一年多,人平时性格比较偏激,平时跟公司主管这些领导比较多的争吵。因为他违反公司纪律,领导批评他,他不服就跟领导争吵。2018年11月15日,陈天荣在被告的调查笔录中陈述,陈尚举是其组员。陈尚举和其一样,日常上班分为早班和晚班。早班是早上8:00-11:30,下午12:30-17:00,加班是17:30-20:00。晚班是晚上20:00-00:00,次日早上01:00-05:00,加班是5:30-8:00,星期一到星期五正常上班,星期六和星期日休息,有时会加班。平时上下班需要打考勤卡,加班不需要打卡。2018年9月13日,陈尚举上晚班。事故发生时,陈尚举当天有加班,但是事故时他已经下班了,陈尚举当时还在公司是因为他要谈2018年9月13日晚班发生的事情。2018年11月15日,李伟在被告的调查笔录中陈述,事故发生时陈尚举没有加班,早上8点陈尚举在一楼的抽烟区到其,说他跟组长陈天荣在工作时发生争执,晚上上班时自己坐在了框子上工作,因为要求在机台前工作是要站着的,组长说了他一下,他跟其说组长没有给他记录报表(报表是登记每天生产的数量的)。他说他是因为脚痛所以才坐在框子上,但没有告诉组长他脚痛。其在开
早会的时候问了组长,组长回复说有登记。其当时跟他说早会后到会议室调解一下。陈尚举到会议室调解的时候,会议室有一张桌子和八张凳子,一共有两扇窗户都在门口对面,其坐在靠近门口的位置,其让陈尚举坐在其左边,课长坐在其右边,组长坐在靠近窗户那边,一开始是其陈述组长的话,陈述到陈尚举骂组长的时候,他就很激动了,他起身反驳,走动了一下,其让他坐下来,但他没有坐下来。组长和他两个人一个说骂了一个说没骂,两人在争执。他最后承认自己有骂人,因为组长让他不要坐在框子上的时候的那个眼神不友好,所以才骂人了。当课长说到即使眼神不好又怎么样,陈尚举就跑起来了,沿着其、课长、组长背后跑,当时其以为他只是想上前跟组长打架,没想到他直接从窗户跳下去。2018年12月12日,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尚举是第三人的员工,陈尚举于2018年9月14日从公司二楼会议室窗户坠落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不予认定该情形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原告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不服,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