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内资)资质审批
一、受理事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内资)资质审批
二、受理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请业务项目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3、人才推荐;
4、人才招聘;
5、人才培训;
6、人才测评;
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第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134项作为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
四、受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的机构: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第2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州招考网中考历年分数
2、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的证明;
3、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从事第5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专兼职师资证明;
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四)申请从事第6考试酷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
2、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
3、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人员证明。
(五)申请从事第7项业务的应由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五、受理程序
1、中央直属、市属单位申请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材料,审批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其他单位申请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向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材料,审批通过后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区(县)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许可管理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申请人提供《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接受《告知承诺书》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承诺》上签章后提交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受理期限与管理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2直播:英格兰vs法国、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后,当场核发《许可证》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2个月内对已发给《许可证》的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就《告知承诺书》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实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承诺内容的,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查处。
3、经批准取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按规定向工商、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获得《许可证》后,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年度规范运行检查。
5、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如需变更事项或终止的,应及时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有违法经营活动的,将依法查处。
七、申报材料
1、申请书、《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申请兼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代码证);
3、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
4、五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单位缴纳社保证明);
5、房产使用证明(提供50平方米以上商务用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房产证);
6、工作设备(型号、数量)情况;
7、验资报告(兼营机构需提交上一年的财务报表);
8、工作规范和章程;
9、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促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含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审批及相关事项,实行网上办理。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均在21世纪人才网(v)、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v)上公开。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其他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拟注册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其中,拟从事人才派遣业务的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原审批机关出具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后,按新设立机构流程进行审批,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出具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1、未通过上一年度规范运行检查的。
  2、有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罚或正在查处之中的。
  2021年高考理科分数线3、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
  4、有其他不适宜设立分支机构情形的。
  经原审批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下列渠道申请办理:
  1、中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2、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经原审批机关出具同意意见后,由拟设立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3、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由原审批机关出具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后,按拟设立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四、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举办全市性非常设招聘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其他非常设招聘会以及常设招聘会由拟举办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含家庭劳务介绍机构)仍实行分类审批,相应机构及业务的准入条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29号)的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自201091日起施行,至20151231日止。
  《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6]108号)、《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2005]203号)、《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改变住所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沪人[2005]8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3]23号)、《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
沪劳保就发[2003]3号)、《上海市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沪劳保就发[2002]34号)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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