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3 
【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368号 
【审理程序】2022人才市场招聘二审 
【审理法官】贾志刚杨旸王菲 
【审理法官】贾志刚杨旸王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全国普通话等级考试【当事人-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赵立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康英杰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郭培霞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李文星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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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赵立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康英杰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郭培霞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李文星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立行康英杰郭培霞李文星 
【代理律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该证据不属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接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对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办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每日新闻摘抄10条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12 10:28:27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03行终3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3层-01。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     法定代表人吕柏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立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英杰,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艳秋,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娇子。
     委托代理人郭培霞,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岩,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斌。
     委托代理人李文星,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朝阳区社保中心)社会保险稽核行为及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人社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行初2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立行、康英杰,被上诉人朝阳区社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闫娇子、郭培霞,被上诉人朝阳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罗斌、李文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朝阳区社保中心于2020年4月24日对大公国际公司作出稽核意字(2020)第098号《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以下简称《稽核整改意见书》),主要内容为:1、稽核检查结果:大公国际公司未按时缴纳胡舰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生育保险自2012年1月起)。2、违反法律法规事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如下整改意见:要求大公国际公司补缴胡舰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详见附表(稽核意附字〔2020〕第098号),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生育保险自2012年1月起,缴费基数分别为:3638元/月、3278元/月、4671元/月、14016元/月
、15669元/月、17379元/月、19389元/月、21258元/月、23118元/月、25401元/月。大公国际公司针对《稽核整改意见书》向朝阳区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朝阳区人社局于2020年6月4日作出京朝人社复字[202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朝阳区社保中心作出的《稽核整改意见书》。
     大公国际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朝阳区社保中心作出的《稽核整改意见书》和朝阳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大公国际公司原注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2020年2月3日变更至海淀区现注册地,其社会保险的缴费区县亦为北京市朝阳区。2019年12月5日,胡舰向朝阳区社保中心投诉,反映大公国际公司未为其缴纳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提交相关材料。朝阳区社保中心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向大公国际公司作出并送达京朝社稽通字(2019)第2452号《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通知大公国际公司按要求接受稽核检查并提交所需稽核材料。2020年2月19日朝阳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对大公国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燕妮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大公国际公司提供了大公国际公司与胡舰2012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2015年签订的《劳动合同》
、《协议书》,以及《胡舰工资明细表》,该明细表显示:胡舰2009年8月20日入职,首月工资应发数额为3637.8元,2009年至2018年每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为:3277.8元、4671.16元、23279.41元、46478.83元、48039.7元、29246.19元、21413.24元、57474.26元、53943.61元、38824.42元。对此,胡舰于2020年3月4日以邮件形式回复予以确认。朝阳区社保中心为胡舰核定了投诉欠缴期间(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的缴费工资基数。2020年3月18日,朝阳区社保中心作出稽核意字(2020)第052号《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及《稽核整改附表》,并于同日向大公国际公司送达。
     2020年3月25日,大公国际公司向朝阳区社保中心补充提交中智济南分公司出具的《缴费证明》,用以证明大公国际公司委托中智济南分公司在济南为胡舰缴纳了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五险一金。朝阳区社保中心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延长稽核调查时限并获得批准。2020年4月24日朝阳区社保中心作出《关于撤销稽核整改意见书的通知》撤销了稽核意字(2020)第052号《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及《稽核整改附表》,并重新作出了被诉《稽核整改意见书》及《稽核整改附表》,并于当日向大公国际公司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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