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北京省考公务员报名时间2022【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10.07.20
【字 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六级证书丢了超过两年怎么办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和《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沪府办发〔2009〕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本区对创业的扶持力度,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凡具有本区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在本区创业并注册开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2.在本区创业具有本区户籍或非上海生源(需吸纳3人及以上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30周岁及以下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除外)。
  3.在本区创业的具有本区户籍的35周岁及以下青年(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除外)。
  4.具有本区户籍、并在本区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业主成功转制为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5.成功创业带动就业的对象须为本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
  1.本区户籍的“三类人员”所办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地与经营地在同一镇(街道);申请人及从业人员须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
保险;申请补贴期间正常经营。
  2.在本区创业具有本区户籍30周岁及以下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35周岁及以下青年,须参加开业能力测试,并通过创业能力培训;营业执照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与其本人一致;经济组织经营地与注册地在同一镇(街道);申请人及从业人员须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
  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转制前拥有有效的劳动组织证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正常经营;保持原组织内人员的岗位稳定。
  (三)补贴标准
  1.个体工商户业主、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成功创业并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的给予以下补贴:
  (1)创业满3个月,先一次性给予创业补贴2000元,满一年后再补贴4000元。
  (2)每带动一个本区劳动力就业满一年的,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以所办组织社
2023年事业单位考试成绩查询保账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城保每月500元、镇保每月3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缴纳镇保3%附加险的除外)。
  2.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并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的给予以下补贴:
  (1)创业满3个月,先一次性给予创业补贴4000元,满一年后再补贴6000元。
  (2)高校毕业生在自己创业组织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全额缴费补贴(限1人)。
  (3)每带动一个本区劳动力就业满一年的,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以所办组织社保账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城保每月800元、镇保每月4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招录的从业人员属就业困难人员的享受市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4)创业培训期间给予一次性交通误餐费补贴500元。重庆疫情最新消息今天又封了
  3.35周岁及以下青年成功创业并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的给予以下补贴:
  (1)创业满3个月,先一次性给予创业补贴3000元,满一年后再补贴5000元。
  (2)在自己创业组织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城保每月800元、镇保每月450元缴费补贴(限1人)。
  (3)每带动一个本区劳动力就业满一年的,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以所办组织社保账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城保每月600元、镇保每月3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招录的从业人员属就业困难人员的享受市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4)创业培训期间给予一次性交通误餐费补贴500元。
  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成功转制为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
  (四)补贴范围
  各类创业组织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的一次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人数,按个体工商户最多补贴7人,其它组织最多补贴15人,以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缴纳社会保险为准。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二、创业服务补贴
  (一)本区开业园区(经市人保局认定)内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成立满一年后成功转制出园区或园区内新增加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按照每家5000元的标准补贴给开业园区管理机构(三年到期重新办理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除外);开业园区内净增从业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补贴开业园区管理机构每人每年2000元。
  (二)小额贷款申请人按时结清本息或者虽发生逾期(6个月内)但在代位清偿前还清本息,贴息不足或未贴到利息的,可向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其余部分。
  (三)在市人保局关于购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开业跟踪服务成果(每月每家组织30元)标准的基础上,再补贴30元;对本区开业园区(经市人保局认定)管理机构,按每月每家组织补贴服务费60元。
  (四)经市人保局认定的开业服务机构帮助成功创业者办理招退工、社会保险缴交等手续,按照每家创业组织100元的标准补贴给开业服务机构。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受理
四川省考  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创业组织补贴申请表》。
  (二)镇(街道)审核
  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创业组织进行初审。
  (三)区级审核
  初审通过后报区人保局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区人保局将补贴金额划拨至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及时下拨至创业组织银行账户或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资金来源
  本意见所需资金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成过程
  五、其他
  (一)如市级有相同补贴项目出台,申请人可以按照先市后区的原则提出申请,不重复享受补贴。
  (二)如发现骗取、冒领等违规行为的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追索,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四)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属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