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奇、刘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2 
【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6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团崔金城胡元静 
【审理法官】苏团崔金城胡元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传奇;刘璇;江苏金久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恒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英德教育信息网【当事人】吴传奇刘璇江苏金久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恒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沈阳市考试网成绩查询
【当事人-个人】吴传奇刘璇 
【当事人-公司】江苏金久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恒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代理律师/律所】邱文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时冉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何军江苏铸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邱文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时冉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何军江苏铸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邱文时冉何军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江苏铸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传奇;刘璇;徐州恒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被告】江苏金久置业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破产清算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公务员考试时间到几点【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9年9月28日,金久公司实际交房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金久公司延期交房期限约7个月。但是,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因燃气管道配套原因造成延误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的内容;2020年4月25日铜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向金久公司出具《告知函》时,燃气管道市政配套工程才联通涉案小区燃气管网;金久公司在燃气管道开通的当日即向吴传奇、刘璇发出了上房通知,并于三日后办理了交房手续。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燃气管道无法接通等市政配套原因导致的延期交房,不应视为金久公司违约。  另外,考虑到政府大气管
控对施工的影响,新冠疫情对施工的影响,原开发商破产清算、新开发商介入等特殊情况,同时也考虑到同一楼盘类似案件所涉生效判决情况,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传奇、刘璇有关逾期上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吴传奇、刘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7元,由上诉人吴传奇、刘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高考报考网站入口【更新时间】2021-11-02 23:16:05 
吴传奇、刘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3民终689号
2023年湖南省考公务员报名人数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传奇。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璇。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金久公司):江苏金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望景花园D座1-155室。
     法定代表人:韩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冉,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徐州恒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天赋广场9号8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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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郭品超,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江苏铸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传奇、刘璇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久公司)、原审第三人徐州恒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恒华公司清算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5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传奇、刘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被上诉人金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冉、原审第三人恒华公司清算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吴传奇、刘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金久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政府大气污染管控措施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理由。第一,徐州市人民政府或相关机关单位发布的《通知》《方案》等文件均在2019年3月5日之前发布,吴传奇、刘璇与金久公司、恒华公司清算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的时间为2019年3月5日。在2019年3月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金久公司就已明确知道徐州市大气污染管控可能会对涉案工程(山湖湾项目)完工造成影响,金久公司在与吴传奇、刘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签订合同后会存在大气污染管控的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金久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前交付房屋,是金久公司考虑到大气污染管控影响交房期限
的情况下做出的约定。即使上述政府文件对涉案工程(山湖湾项目)施工期限产生了影响,也不能成为金久公司免责理由。第二,上述证据只针对不符合大气污染治理的施工单位进行管控,而不是针对所有施工单位进行管控。合理的防尘措施是必须的施工条件之一,如果因为防尘措施不当导致工程延期,责任也应由金久公司自行承担。金久公司上游材料供应商是否受大气污染管理的影响,也是其自身的责任。金久公司不能将其应承担的责任强加给吴传奇、刘璇。第三,即使政府大气污染管控措施对金久公司按期交付房屋有一定影响,也只影响了63天,而非金久公司主张的226天。根据金久公司提交的材料:1、2019年5月31日至6月7日、7月11日至7月13日、10月18日至10月20日显示管控级别是“无”。2020年2月20日至2月22日、2020年3月7日至4月3日、2020年11月6日至11月11日、2020年12月3日至12月6日、2020年1月12日至1月13日显示大气污染管控级别是“黄”。上述时间均不应该计入“管控天数”;2、根据该大气污染管控统计表,从2019年3月5日至2020年2月15日,管控级别在橙以上的管控天数合计仅为86天。2020年1月24日疫情一级响应,至2020年2月15日施工停工,共计23天。扣除受疫情影响停工的23天,本案橙以上的大气污染管控天数合计为63天;3、该大气污染管控统计表涉及徐州市重污染管控的天数,但并不能反映徐州市各个区、县的污染情况及天数。涉案工程(山湖湾项目)所在地为徐州市
铜山区。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徐州市铜山区因重污染天气而管控的天数。综上,政府大气污染管控措施对金久公司不是无法预见的情况,不属于金久公司免责理由。同时,即使存在大气污染管控对施工的影响,本案大气污染管控实际影响的天数为63天,扣除上述污染管控不能施工的时间,金久公司仍应承担157天逾期交房的责任。二、根据金久公司提交的其2020年4月7日向吴传奇、刘璇寄送的通知,燃气管道的接通与否与金久公司逾期交房没有必然联系。燃气管道的延期和改道施工,属于金久公司与铜山港华燃气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与吴传奇、刘璇无关,该后果不应由吴传奇、刘璇承担。三、2020年1月发生的新冠××疫情虽然属于突发事件,但发生在金久公司逾期交房后,逾期交房的原因是金久公司自己造成,责任应由金久公司自行承担。新冠××疫情对金久公司逾期交房不构成不可抗力,金久公司仍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综上,政府的大气污染管控措施不属于免责情形,因燃气管道和新冠疫情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责任,仍应由金久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