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8.04.30
【字 号】
【施行日期】2008.04.3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2009年中考成绩查询入口【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改革和完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促进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提高,根据《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和政治部《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的安排,省法院决定,从今年起在我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为顺利、有序地进行试点,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各类证书考试时间表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重庆考试院成绩查询
  试点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法官职业化建设和人员分类管理为方向,以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缓解审判力量短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为目的,以《公务员法》、《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试点意见》和《实施方案》为依据,紧密结合我省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通过建立和试行新的审判组织组合模式,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和人力资源,促进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司法改革方向的原则。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应当在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决定的框架内进行,要切实符合司法工作规律,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为最终目标,把握好改革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必须立足于我省基层法院的实际,合理借鉴已经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法院的有益经验,使之更加科学、完善、切合实际。
  (三)坚持加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逐步建立一支以法官为主体,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需要的高素质的法院工作人员队伍,促进我省基层法院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四)坚持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法院队伍的稳定和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循序渐进,逐步深入。既不能无所作为,等待观望,也不能盲目冒进,急于求成。
  三、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目标和任务
  在试点法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为今后在更大范围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以及今后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奠定良好的实践基础。具体任务是在审判组织中设置法官助理职位。在新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中,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专门协助法官承担各项业务性辅助工作,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等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作为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不享有裁判权。
  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具体职责见本方案附件。
  四、我省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范围
  全省各县人民法院均应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省法院2006年所确定的试点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上述法院之外的区、市基层人民法院,从自身工作需要出发,也可以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
多少分能考上研究生  试点法院在本院范围内,既可以在全院各审判部门全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也可以视情况和需要选择部分审判部门或合议庭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五、法官助理的选任条件
  担任法官助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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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
  2、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适用本项规定确有困难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放宽到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2018年考研考试时间  5、具有公务员身份,或者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且试用期满。
  六、法官助理的来源
  1、法院内部的录用制书记员和其他具有公务员身份、尚未任命法官职务的工作人员;
  2、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军队转业干部。
  3、面向社会统一招录的法官助理;
  4、面向社会统一招录的法官人选试用期未满或尚不具备法官任职条件的。
  聘任制书记员一律不得被任命为法官助理。
  七、法官助理的选任程序
  法官助理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法,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任。各试点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法官助理选任方案,报经所在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开展选任工作。拟任法官助理人选名单应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备案。法官助理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任免。
  法官助理的任职回避参照《法官法》执行。
  八、法官助理的配备比例和模式
  鉴于我省多数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短缺的现状,在法官助理制度试点过程中,试点法院的法官员额可暂不确定。但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进行法官员额确定工作的探索和尝试。在确定法官助理员额的同时,要科学合理地考虑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其他审判辅助人员数量构成比例的总体布局,以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运作。关于法官助理设置的比例、数量,由各试点法院根据各自案件和人员情况确定。
  法官助理的配备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直接配备给法官,并由法官对法官助理进行管理;二是配备给合议庭,由合议庭进行管理;三是配备给审判庭,由审判庭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四是由院内某一机构统一管理,在某一案件确定合议庭成员或独任法官后,指定某一法官助理参与案件审理。各试点法院可从实际出发,选择最佳方式对法官助理进行使用和管理。在法官助理配备较少的试点法院,可以考虑将法官助理优先配备给案件数量多、业务量大的审判庭或合议庭,或者结案多、工作量大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