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文明执法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10.10
【字 号】黔建法发[2013]541号
【施行日期】201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文明执法规范》的通知
(黔建法发〔2013〕541号)
各市(州)和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绿化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贵安新区建设规划管理局,黔东南州旅游发展和风景名胜管理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厅机关各处室、各附属事业单位:
  现将《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文明执法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10日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文明执法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
范。
  第二条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文明执法规范,是指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行为、仪表和语言准则。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执法工作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执法与服务相结合,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考公务员分数线是多少>考研准考证号查询系统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文明执法,柔性执法,主动服务,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行为。
  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义务、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遵守执法纪律、职业道德规范,增进服务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依法
、公正、文明执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规范行政执法 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事和网上监督,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和公共信息服务,构建执法电子政务平台。
  执法机关应当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标准、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事项。
新疆人才招聘网最新招聘2023  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执法机构配置执法车辆、录像器材等执法装备,保障执法机构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六条 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风纪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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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回执法证,并及时上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并登报申明作废,申请补发。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辅助执法人员协助开展执法工作的,应当加强对辅助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辅助执法人员可以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不得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执法人员应当坚持秉公执法、廉洁办案,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得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减免处罚。
  第八条陕西2022高考报名入口 实施执法行为前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接待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时,应当做到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即时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受理机关咨询、申请、反映;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尊重当事人权利和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礼貌待人、态度诚恳、服务热情、办事公正,及时妥善办好受理事项,提高执法公信力。严禁使用冷、硬、横、蛮及其他怠慢、蔑视性态度对待当事人。
  遇有当事人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的,要冷静处理,以理服人,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遇有抗法行为时,要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文书应当合法、规范。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保护性费用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合理的服务;不得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者变相由当事人支付费用的服务和消费事项。
  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严守以下禁止性规定:
  (一)不得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二)不得冷漠生硬,以势压人;
  (三)不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四)不得徇私舞弊,刁难报复;
  (五)不得酒后上岗,野蛮执法;
  (六)不得吃拿卡要,。
  (七)不得越权执法,纵容违法。
第三章 仪表规范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风纪严整,执法时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大方、行为得体。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仪容方面应当做到:
  (一)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
  (二)不得纹身、化浓妆、染彩指甲;
  (三)不得佩带各种奇形及迷信饰物;
  (四)不得背跨、佩带与执法工作无关的包及饰品。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体态举止方面应当做到:
  (一)站姿应当挺胸、收腹,不得勾肩搭背;
  (二)坐姿应当保持上身端正,不得仰卧、斜躺、翘腿、抖腿、席地而坐;
  (三)走姿应当抬头、挺胸、收腹;
  (四)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
  (五)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六)不得酗酒、打架斗殴。
第四章 语言规范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用语规范、语气亲和、谈吐文明、用词恰当。不得对当事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威胁性语言。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掌握规范的文明执法用语,做到首句用语、礼貌用语、称谓用语、接待用语、执勤用语、结束用语等符合规范,根据不同情况熟练使用,表达通俗准确,力求简单、明了。非应行政相对人要求,不涉及无关事项。
  执勤用语一般组合包括:称呼、请、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要求、谢谢合作(再见)等。
  第十八条 对待服务对象要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十字文明用语。
  (一)接听电话、接待众规范用语:
  1.您好,这里是××(单位名称),请问您有什么事?
  2.请进,您好,您请坐,请问您有什么事?
湖北教师编制考试  3.请稍等,我给您查()一下;
  4.对不起,您咨询(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们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向××机关咨询(反映);
  5.您要的人暂时不在,请您稍后再来电话或者等他回来,我让他给您回电话,方便的话,我也可以代为转达;
  6.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记录下了,请留下您的电话号码,我们将在×日内给您回复;
  7.再见,如果您还有不清楚之处,可以随时打电话(或再来)。
  (二)办证、办事窗口规范用语:
  1.您好,请问您要办什么事?
  2.您要办的事,需要具备××条件,准备××材料(原件、复印件),按照××程序办理,这是我们印制的告知单,请您按照告知单上的内容准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