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10.25
【字 号】黔府办发[2000]144号
【施行日期】2000.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4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20年研究生考试时间  《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 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 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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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5、将组织制订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省统计局和财政厅。
  (二)转变的职能。
  1、厅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委托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3、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2023国考专业目录  4、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与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5、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建筑机械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6、不再直接管理企业,逐步与所属企业脱钩。
  二、主要职责
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建
筑业(含建筑装饰装修)、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实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的勘察和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镇建设档案。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组织制定颁发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省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统一定额和厅管行业的标准、经济定额的省级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以及后评价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综合管理和指导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核发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等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
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五)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村镇、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指导和管理城镇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城镇道路、桥梁、排水、路灯照明、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垃圾及污水处理和城建监察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及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六)指导全省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七)负责全省各类建设工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贯彻国家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拟定全省建设人才培训规划,指导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厅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建设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保密、联络、会务、档案、信息、财务、宣传、信访、议案办理、公产和后勤行政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管理城镇建设档案。
  (二)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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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拟定厅管各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编制厅系统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利用外资计划和专项补助资金计划;组织有关项目立项的审查、审批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论证;管理行业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厅管业务经费、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导监督厅属单位、厅机关和社团的财务活动及国有资产管理。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建设体制改革的调研,拟定行业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并检查实施;拟定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法规、规章的起草、论证、审查和报批,参与有关法规草案的研究修订工作,负责建设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