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国家电网2023年秋季校园招聘>六级考试成绩什么时候出∙【公布日期】2013.07.16
【字 号】黔府办发[2013]39号
【施行日期】2013.07.16
四级真题听力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3〕3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大规模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为进一步满足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要求,完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政策,建立公廉并轨、梯度保障的机制,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可持续发展,确保使用有效率,运营有保证,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逐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二、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全面实施公廉并轨。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积极创新建设模式。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建设计划和项目按各自渠道分别申报,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2.积极推动各类棚户区改造。结合全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和100个城市综合体建设,将棚户区改造拓展到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治理,并延伸至镇。做好房改与住房保障的政策衔接、资金整合工作,通过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改造,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加快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3.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强化需求分析,按照适度超前、集约土地、突出重点、应保尽保、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编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完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库,并同步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预案。每年8月底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应完成下一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及配套工程的前期相关工作,并形成项目清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4.加强配套设施建设。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要同步规划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并根
据小区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统一建设经营性商业服务设施,具体比例由县(市、区、特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原则,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道路、供水、供电、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已建项目要尽快完善。各部门要整合资金和资源,将专项资金和设施建设项目向保障性住房小区倾斜,建设一批和谐安居示范工程,逐步实现住有所居、居有所乐。
  5.提升工程建设水平。保障性安居工程要体现地方和民族文化建筑特,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坚持工期服从质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
  (二)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机制。
  1.稳步扩大覆盖面。保障性住房覆盖面拓展至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常住人口。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扶贫生态移民和乡镇教师、计生、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2.规范审核程序。严把准入审核关,尽快建立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银行、证券等方面的保障对象信息共享和审核机制,提高审核工作的准确率。
  3.统筹调配房源。县(市、区、特区)可根据保障对象的申请意愿、家庭代际关系、住房困难程度、收入状况、申请时间、选择住房的位置、户型等情况统筹调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公开、公平确定分房、选房顺序。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居住在危房中的家庭、见义勇为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分配入住。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
  1.租补分离。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场租金,梯度保障,对不同困难程度的承租人实行差别化补贴,补贴标准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符合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或重度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租金。四川教资考试
山西省考试招生网登录  2.租售并举。县(市、区、特区)要充分尊重被保障家庭的租购意愿,按照“可租可售、租购自愿、共有产权”的原则,不断完善配租配售制度。不得只售不租,严禁强制出售。保
乐山市人才服务网
障性住房出售价格,由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共同测算,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3.强化合同管理。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要与承租或承购的保障家庭签订书面合同,载明使用要求、租金标准或出售价格、付款方式、复核时间、转让及上市交易限制条件、退出强制性规定以及按月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水电费、设施维护、物业服务费等涉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规范租售行为。承租合同期一般为3至5年,具体时间由县(市、区、特区)明确统一时限,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之间因生活便利需要,自愿调换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可经县(市、区、特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换。
  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可以一次性购买全部面积,也可以购买部分面积。保障对象购房款交清后,取得房屋部分面积所有权,并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购面积免缴租金。《房屋所有权证》中应注明“保障性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及所购面积,根据出资情况明确界定各方出资的资产份额。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共有权人除政府外必须是同一保障家
庭内符合保障条件的成员。
  4.完善退出机制。承租人因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或停止租赁补贴的发放。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在规定年限内不得上市交易,具体年限由县(市、区、特区)政府根据情况自行确定。购房未满规定年限因特殊原因确需上市的,须经审查批准后由政府回购,具体措施由县(市、区、特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购房满规定年限,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房屋全产权可上市交易,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县(市、区、特区)应根据具体情况细化保障性住房退出条件和上市交易办法。
  (四)创新保障性住房后续运营模式。
  1.健全社区管理体系。保障性住房管理与服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多方参与、统筹协调、可持续原则。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要大力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商业便民利民服务和居民支援互助服务向保障房社区延伸,进一步健全面向社区全体居民、设施配套、功能完善、机制合理的社区服务体系,针对社区居民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未成年人等困难弱势体的特殊需求,大力开展居家养老、社区照料、社区慈善、帮扶救
助等社区互助和支援服务。鼓励共青团、红十字会、志愿者协会、工会、妇联、残联、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集聚社会资源,在保障房社区开展和提供公共服务和公益性服务。
  2.拓展物业服务内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指定或明确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对租赁的保障性住房及经营性用房等配套设施享有收益权。县(市、区、特区)政府要针对保障性住房和入住体的特点,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一区一策的原则,探索通过购买物业服务、住户自主管理等方式,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标准和内容。物业服务企业要提供维修、养护、保洁、受理住房维修报修申请等物业服务,协助社区实施居民居住、收入等基本情况收集、整理工作。
  (五)完善动态监管体系。
  1.加强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保障房信息建设,按照“一户一档”和“一套一档”的原则分别对住房保障对象档案、住房保障房源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县(市、区、特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利用制度,及时将本地区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开工竣工、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和分配管理等情况纳入信息公开范围。
在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利用和查询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信息公开工作要纳入督促检查的重点,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重点考核内容。
  2.强化保障对象动态核查。县(市、区、特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对保障家庭住房使用情况适时动态监管,并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定期复审和不定期抽查。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须与保障性住房补贴发放和实物分配信息比对,发现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另行购买其他房屋的,应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