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8.13
【字 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考研院校选择【施行日期】2020.10.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城市管理
正文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13日
 
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充分发挥公民主体作用,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教育先行、奖惩并举和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明行为促进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三)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评估体系;
  (四)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五)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表彰等活动;
  (六)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各项文明行为促进措施。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各自的管理规约、社团守则等,引导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 公民应当忠于祖国,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崇尚英雄、尊重模范、学习先进,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本市倡导传承优秀岭南传统文化,弘扬开放、包容、务实、创新的精神,公民应当注重国际交往文明礼仪,展现国家重要中心城市文明风貌。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维护公序良俗,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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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行查询第十一条国家药师考试报名 从事政务服务的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将其纳入执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并在服务场所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燃气、供水、供电、通讯、医疗机构、公共交通、金融机构、快递、外卖等服务单位应当挂牌上岗、亮牌服务、接受监督。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循公共场所文明礼仪,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举止文明,衣着得体,不得大声喧哗、使用粗言秽语;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收看、收听视听资料时,应当佩戴耳机;
  (三)在户外公共场所进行文娱活动时,合理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三支一扶报名时间2022报考条件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不得吸烟;
  (五)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
  (六)遵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一米线”文明引导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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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遵守排队秩序,不得插队、相互推搡,乘坐公交车、地铁、升降电梯时先出后进;
  (八)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九)观看电影、演出、体育比赛时,遵守相关礼仪,不得影响其他观众,不得向场内抛掷物品;
  (十)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设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十一)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得盲目聚集、围观;
  (十二)应当遵守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规范。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产品,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占用应急车道,不得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驾驶车辆至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时,应当停车让行,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时,应当主动让行;
  (三)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得实施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内,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残疾人专用车位等,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