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
(草  案)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级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级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公安、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工商、环保、水务、交通、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应当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建立文物保护投诉专线,并向社会公布。
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重点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区、县级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区、县级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辖区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发现文物违法行为,属于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进行查处;属于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区、县级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进行查处。
  大家网考试论坛市、区、县级市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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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用于:
(一)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由政府给予帮助的修缮、保养或者抢修费用;
(二)由政府组织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三)对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接受的捐赠款物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文物、教育、规划、建设、国土房管、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工作。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文物资源进行普查,并将普查结果送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普查档案并做好电子档案的数据备份。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在文物普查中发现的文物进行认定,经认定为文物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公布。
十一 新疆招聘信息最新招聘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县级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其名称、类别、年代、位置、范围等予以登记并公布,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十二 文物利用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实现社会经济与文物保护的协调发展。文物利用应当与其文物价值、原有的使用功能、内部布局结构相适应,禁止对文物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禁止从事可能危及文物安全及破坏文物周边环境的活动。禁止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或者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文物利用的合理性进行科学论证,对文物的利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向社会提供文物管理和使用有关要求的信息。
第十  市、区、县级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市级、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依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并公布。
第十  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之前,市、区、县级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具体情况划出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建设控制地带。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同时公布其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建设控制地带。国考录取名单
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依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关规定进行控制。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公布后,其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建设控制地带同时撤销。
第十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帮助修缮、保养的申请,区、县级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具体帮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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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所在
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和拒绝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抢修工作。
第十 经批准同意迁移或者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详细记录、测绘、登记、拍照、摄像等工作,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将资料交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整理存档。
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价值的实物材料,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无条件移交给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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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迁移的不可移动文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批准的整体迁移或者拆卸迁移的要求原状恢复修建。
修复、迁移以及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