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江苏公务员考试题目【公布日期】2012.11.01
【字 号】晋政办发[2012]89号
【施行日期】2012.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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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2〕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为全面提升我省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现结合实际,就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坚持服务企业、尊重劳动、提升技能、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为促进我省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主要任务。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的政策措施,建设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在企业中初步形成初级、中级、高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和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
使技能人才规模、结构、素质更好地满足我省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的需求。
  二、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
  (三)完善企业职工培训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企业职工培训,努力形成富有成效、特鲜明、运行规范的企业职工培训体系。“十二五”期间,全省企业所有技能岗位职工至少得到一次职业培训,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一是加快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化建设。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列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建立常态化的职业培训制度。二是改善企业培训条件,提升师资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加大投入,改善培训条件,提供能够满足职工职业学习、技能培训和技术交流的设施设备及场所,组建以工程技术和高技能人才为主体的师资队伍,积极主动与相关职业院校开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企校合作,保障企业职工培训的有效实施。三是多渠道筹措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省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统一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同时,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应按有关规定专项安排职工技术培训经费,为职工教
国考职位表2022职位表下载育培训提供经费保障。四是创新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办法。企业要加快技能人才评价方式的改革推进步伐,积极探索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实际相贴近的评价方式,根据其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通过生产现场能力考试和考核、技术比武和工作成果业绩评定,确定晋升相应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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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创新企业职工培训方式。企业应统筹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以企业职工培训机构、职业院校为载体,进一步深化企校合作,大力开展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探索建立“师带徒”、“导师制”和组建“革新研修团队”等新型学徒制度,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企业岗位培训、个人自学提高等方式,提高企业职工的职业素养、技能水平和创新能力。
  (五)大力开展岗前培训。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的要求,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录用和转岗的职工,通过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等方式,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鼓励企业加强与以培养后备技术工人为目标的职业院校开展合作,选择3个以上职业院校签订协议,开展订单式培养和定岗培训,
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积极开展企校合作、委托相关职业院校组织培训的企业,且符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22号)补贴条件的,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补贴。同时,各地政府还要积极引导、广泛宣传,切实调动企业开展企校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六)加强在岗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应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对技能岗位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加快提升职工的技能水平。各市应积极鼓励企业在职职工就读职业院校,各职业院校要积极、送教进企,共同探索研究在职职工就读职业院校的弹性学制、学分制办法,对于完成规定培训课程和学时的企业职工,经考核合格,可获得职业院校毕业证书。同时,各企业要把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作为提升职工技能水平的重要手段,大力营造学技能、比贡献的良好氛围。凡职工在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中表现优异的,可作为晋升职业资格和参评全省技术能手等相关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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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企业应通过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企校合作制度、技师研
修制度等方式,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高技能人才参加科研机构的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搭建开展关键工艺攻关、技能研习和创新以及技能传承等活动的平台。各市应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大型企业(集团)建设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根据《山西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晋组发〔2011〕12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29号)要求,我省已启动了技师培训项目、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明确了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岗职工,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政府负担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今后,我省将逐步把企业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全部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八)探索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度。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新型学徒试点,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模式,通过企校合作培养与企业以师带徒相结合的方式,对拟录用或新录用的员工开展学徒培训。企业应与职业院校或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学徒培训的形式、内容、期限、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确保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有一定时间到院校
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学习。同时,企业要选派优秀的技能人才担任师傅,与学徒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学徒工资和师徒津贴等内容,学徒期限一般不少于1年。各市应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先行先试,摸索总结经验。对学徒制试点中符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企业岗前培训费补贴政策。
  三、创新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九)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方式。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业鉴定机构要重点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尊重和保障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创新与探索,不断总结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新经验和新做法,积极研究鼓励性扶持政策,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创新探索创造更好的环境。我省将在已有24个试点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快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创新步伐。
  (十)畅通企业技能人才职业生涯发展通道。逐步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业绩贡献
与待遇相联系的企业用人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积极支持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畅通技能人才职业生涯发展通道,拓宽企业职工成才发展空间。企业应建立完善技术带头人制度,在关键岗位、核心技术领域探索设立“首席技师”,并使其享受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待遇。
  四、部队招文职健全企业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十一)推动企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推动企业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众性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活动,激励企业职工学技术、练技能、钻业务的热情。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企业开展的符合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要求的技能竞赛活动,可纳入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按规定予以表彰,并晋升相应职业资格,有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做好参加全国乃至世界技能大赛的组织工作,大力选拔企业优秀青年技能人才参赛,为青年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职业院校组织选派优秀技能人才和“一体化”课程教师与国际知名企业及培训机构开展技术技能交流研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