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八部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总工会
【公布日期】2021.10.28
【字 号】晋人社厅发〔2021〕59号
【施行日期】2021.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八部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1〕5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现将《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28日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
实施方案
扬州人事考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人社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有效解决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结合人社部开展的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人社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为指导,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适应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健全权益保障制度机制,明确平台责任,优化权益保障服务,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二、工作目标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
保险等制度,加强职业伤害保障,完善诉求表达机制,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防范化解劳动纠纷,提高就业质量,促进形成重视关心、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良好社会氛围和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用工,明确责任
  1、依法合规用工。企业应加强劳动合同的订立。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条件成熟的可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用工应到县(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牵头单位:省人社厅;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2、履行用工责任。企业应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好劳动者权益。主动关爱劳动者,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考教师资格证几月份报名  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用工单位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外包、加盟、代理等其他合作方式用工的,平台企业应合理制定平台算法和劳动规则,并对合作的外包、加盟、代理企业进行监督,外包、加盟、代理企业应当履行用工责任。当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平台企业和劳务派遣单位、外包、加盟、代理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高院;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查询时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2023报名岗位  (二)健全制度,加大支撑
  3、保障公平就业。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以任何名义扣押劳动者居民身
份证等证件和物品。除与企业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未经企业许可不得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外,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其他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但后订立的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履行。(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高院;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4、保障劳动报酬。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企业应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企业应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高院;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5、保障休息休假。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工作时长和劳动强度,不得让劳动者超强度劳动。严格落实国家职工工时制度、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等规定,完善休息制度,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完全符合云南社会化考试测评网
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具体标准由双方约定或者协商确定;没有约定或者协商的,使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6、加强安全卫生保护。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安全卫生保护纳入制度保障范围。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严格遵守新《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密切关注劳动者身心健康和行为习惯,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及时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应急厅;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7、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企业应当严格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鼓励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医保局;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8、强化职业伤害保障。探索研究制定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险实施办法。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化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牵头单位:省人社厅;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9、保障民主协商权利。各级工会要加强劳动法律监督,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企业在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各级工会就以上事项要积极与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督促平台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牵头单位:省总工会;参加单位:省人社厅、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
  10、创新就业创业方法。各级人社部门要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推动招聘服务网络化、便民化,开辟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线上招聘专区,引导有资质、效益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平台企业发布招聘信息,整合信息资源,加强供需匹配。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按参加创业培训人员行业、年龄、地域等特点设计培训课程,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网络)培训。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并加大社保补贴等政策落实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通过平台经济就业创业的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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