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太原市人事局关于太原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9.29
【字 号】并政办发[2003]171号
【施行日期】2003.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太原市人事局关于太原市事业
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3〕171号)
雅思6分是什么水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关于《太原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
单位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3号)及《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晋人字[2003]9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组工网2023省考 实行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有完善规定手续的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
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控制在核定编制数额内,不突破所下达的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坚持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六条 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 聘用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开招聘。
  第八条 聘用单位要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的聘用工作组织,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应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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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七)聘用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手续。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进人员(不含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的人员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新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到12个月。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确定,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监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到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校园招聘2022 聘用合同是确定聘用单位与职工人事关系的法律文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聘用单位应在订立聘用合同之前将相关内容告知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物或其他财物。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经审核、鉴证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五)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人事争议处理。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3年以下)、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具体期限由聘用双方根
据工作任务和岗位需要协商确定。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如本人提出,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七条 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不认同的进入法律程序裁定。
  第十八条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聘用单位可缓签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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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原固定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应给予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择业流动期满后仍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其原人事关系自行终止,本人可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合同制职工,原签订的合同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也可根据受聘人员的岗位职务、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和任务完成情况灵活确定工资待遇,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二条 根据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聘用单位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受聘人员可给予重奖。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时、公休节假日、劳动保护、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聘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实行年度考核,也可增加聘期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内容要结合岗位的实际需要,实行目标量化。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受聘人员总数的15%。聘用工作组织在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