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则
(修订)
(津工师教发〔2006〕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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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加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振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实践“爱国、敬业、团结、创新”的校训,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学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是学院管理和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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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按照学院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参与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等提出建议;
5.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6.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3.努力学习,按时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学院教资面试通过的征兆
规定的学业;
4.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证明(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含单独招生)和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缴纳学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院医务室提出意见,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回家,医疗费自理。经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向所属系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经院医务室或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跟随该年新生相应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单独招生的技校生源新生,入学后须进行技能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原
地补习技能。下学年随新生进行第二次技能复试,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编入该年新生相应专业学习,并按编入年级费用标准缴纳相关费用;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应证明,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二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学院通知办理离院手续之日起,逾期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视其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深圳自考网上报名
第十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五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学院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天津工程师范学院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注册的学生可参加相应教学活动,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强行参加者,成绩无效。学生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必须在开学前2天内到财务处缴纳该学期学费及相关费用。
2.学生必须在开学前2天内持本人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到所属系(部)办理注册手续,注册人员查验交费凭证和学生证后,符合条件者予以电子注册并在学生证上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
3.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注册。
4.学生证遗失者,经系办公室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5.因故不能按时到院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6.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7.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按期注册者,两周内按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所交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8.未经学院批准而欠学费者不予注册。
9.学生证遗失按我院《关于补(换)发学生证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本科学生标准学制四年(技校生源本科学生学制五年,高职生源本科学生学制二年)。学生一般应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如需延长修业年限,最多可延长两年(高职生源本科最多可延长一年)。
第十七条 除服兵役外,休学及其他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均计入修业年限。
第十八条 学生修满规定的学业,可按我院《关于学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申请提前毕业;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学业,可按我院《关于延长学习年限的实施细则》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或申请结业。修满六年(技校生源本科七年,高职生源本科三年),仍未修满学业,不得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九条 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五章 主辅修和双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主辅修和攻读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自己兴趣和学院教学条件,再选择一个分属不同类别的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具体办法按照我院《辅修专业、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具体办法见我院《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它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其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成绩及格取得相应学分;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但成绩如实记载。
第二十四条 理论课程分为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
1.考试课程的考核以期末闭卷考试为主,如果采用开卷、口试等形式或几种形式结合的方式,应当经系教学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2.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期末考试占80%,平时成绩占20%,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
平时成绩包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考勤等项成绩。各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按照老师的规定认真参加各项考核。
3.考查课程的成绩是根据学生平时出勤、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期末考核的形式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等形式,考场纪律按照考试纪律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外语课、体育课、实践环节的成绩评定按下述规定执行。
1.公共外语课(英语)分为四级(一、二、三、四级)教学,每一级教学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应当参加我院组织报名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成绩为我院学生英语四级成绩。
2.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堂教学等情况综合评定,不及格必须重修。因病不能参加者,经院医务室诊断证明,由体育部、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修读体育保健课。
3.毕业设计(论文)、专业实习、金工实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毕业实习和教育实习等环节,采用评阅、答辩等方式考核,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不及格必须重修。
4.实训类课程结课考核参加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我院在校学生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评定采用二级制(及格、不及格),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二十六条 无故缺考、考试违记、作弊者,记分时要注明“缺考”、“违纪”或“作弊”字样。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应当事先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附有关证明),具体办法见我院《免修、缓考及毕业前重考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任何课程,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九条 凡本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未参加考核者,须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重考考试。重考及格后,取得学分。重考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二次重考或以延长修业年限的方式重修该课程,再次重考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对某门课程经自学并掌握,可申请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学生于每学期的第17周向所在系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经所在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免修考试在开学后第一周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该课程可免修,否则不能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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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理论课、军训、体育、单独设置的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各种实践环节、实训等课程不得免修。
第三十一条 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学习的质量标准。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为:
五级制成绩 百分制成绩
优 90-100
良 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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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 60-69
不及格 60分以下
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1.在计算考核成绩时,如果考核分数含有小数,先将小数部分四舍五入后再进行学分绩计算;
2.一门课程的学分绩=学分数*分数;
3.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之和;平均学分绩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第二位四舍五入。
第三十二条 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课程成绩单应在该门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天内经系审核无误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按我院《考务管理办法(修订)》管理。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学生转学应在新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专业)者;
3.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4.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记录者;
5.应作退学处理者;
6.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者;
7.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8.欠学费者;
9.高职生源者;
10.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我院《学生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技校生源的本科生申请转高职,按照《关于我院本科生转高职生的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某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院批准者,可以休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院医务室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休养时间超过六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