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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市级公务员考试时间【公布日期】2009.04.24
【字 号】湘价费[2009]61号
【施行日期】2009.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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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
(湘价费〔2009〕61号)
省直各有关厅局: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单位考试收费行为,提高行政事业性单位考试收费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收费行为,提高考试收费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障考生和组考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授权的其他组织考试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公民为获得某项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或对某项技术能力水平进行评价,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授权的其他组织设立或组织的各种考试。包括执(职、从)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能力)考试及其他类考试等。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实际操作考试(含外语口译等)、面试等形式。
  第四条 考试收费标准应本着“公平、公正、以考养考和不盈利”的原则制定,考试收费用于弥补与考试有关的各项费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设立考试收费单位有财政拨款和专项支出安排的,应当在核定考试收费标准时予以剔除。考试收费包括考务费和考试费。
第二章 考务费
  第五条 考务费为考务机构进行命题、制卷、评卷组织答辩等考务工作所支出的正常费用。
  第六条 考务费凡国家规定了具体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未制定具体标准的,考务费实行比例控制管理办法。在不超过比例控制的范围内,按考务工作实际成本情况核定具体的考务费标准。
  第七条 考务费占考试收费的比例为:考生人数1000人及以下的不超过25%,考生人数1001至10000人的不超过20%,10001以上的不超过15%。
  第八条 在比例控制内下列费用可直接计入考务费标准:
  (一)命题费:包括考试大纲编制、征题、审题、配题、试卷校对等费用。
  (二)制卷费:包括印刷试卷、答题卡、试卷袋、考场记录单、草稿纸以及保密、保管等费用。
  (三)运送费:包括将试卷运送至试点及回收等相关费用。
  (四)组织管理费:包括直接从事考试管理工作人员的巡考、成绩查询等劳务费用,及试卷保管、证书与考试成绩证明制作和寄送费等相关费用。
  (五)阅卷费:包括阅卷(含面试、论文答辩、操作考试评分)劳务费,租用阅卷场地、阅卷设备以及分数登记等费用。
  第九条 在比例控制内下列费用可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分摊计入考务费:
  (一)阅卷和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会议及培训费;
  (二)考试题库建设费;
  (三)证书和考试成绩证明制作设备购置费;
  (四)其他需摊入成本的费用。
  第十条 考务费按考试科目收取,考生已合格的科目在有效期内不得强制考生重考和收取考务费。
第三章 考试费
  第十一条 考试费为组考机构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设备、聘请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所开支的正常费用。
  第十二条 考试费国家规定了收费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未规定收费标准的,实行最高限额控制管理办法,具体考试费标准在最高限额内按组考工作实际成本情况核定。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的考试类别和考试形式,实行相应的最高限额标准:
  (一)笔试:执(职、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能力)考试,初级每人每科(或每人每单元)50元,每上一个技术等级增加10元;录用公务员考试每人每科45元。
  (二)实际操作考试(含外语口译、面试等):执(职、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水平、能力)考试,初级每人每科(或每人每单元)80元,每上升一个专业技术等级增加20元。
  (三)个别特殊专业或采取特殊考试方式的资格考试,在考试中确需配备(租赁)精密仪器、大型设备、大型场地,考试过程需消耗大量材料,考试成本较高的,其考试费标准经
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
  第十四条 在最高限额内下列费用可直接计入考试费标准:
  (一)报名费:包括报名资格审查、报名考试人员信息采集费、组织考生报名等费用。
  (二)监考费:指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
  (三)场地费:指租赁考试场地的费用,实际操作考试还可包括专业设备购置或租赁费,以及考试材料消耗费。
  第十五条 在最高限额内下列费用可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分摊计入考试费:
  (一)组考人员会议及培训费;
  (二)考试场地建设及监考设备购置费;
  (三)电子试卷转换设备购置费;
  (四)实际操作考试所需专业设备购置费。
  (五)其他需摊入成本的费用。中国研招网成绩查询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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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考试费按考试科目收取,考生已合格的科目在有效期内不得强制考生重考和收取考试费。
第四章 审批程序及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考试收费的审批分为项目审批和标准审批。收费项目由省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一律不得设立和制定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
  考试收费标准有效期原则上为2至3年,有效期满后,由考试设立部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设立考试收费项目,应由考试设立部门、单位向省级政府财政和物价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设立考试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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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收费单位的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基本情况;
  (三)考试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执收单位及年度收费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