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在事业单位⼈事管理中引⼊竞争激励机制,建⽴⼀⽀⾼素质的⼈才队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才资源开发⼯作的若⼲意见》(苏发[1999]19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聘⽤制办法()试⾏》(苏⼈发[1998]73号),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竞争上岗,是指本省事业单位中层管理岗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通过在⼀定范围内的公开竞争产⽣⼈选,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和⼲部管理权限择优聘任的⼀种选拔任⽤办法。国企央企最新招聘信息
准考证号格式第三条竞争上岗应坚持党管⼲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了⼈才原有⾝份和单位所有制的界限,不拘⼀格选拔⼈才。
第四条竞争上岗在事业单位核定的编制以及设置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进⾏。专业技术岗位由事业单位按专业技术职务结构⽐例的要求,⾃主设置;管理岗位由事业单位根据精简、统⼀、效能的原则设置。
第⼆章范围
第五条事业单位遇有下列情况,应根据单位实际,确定竞争上岗的岗位:
(⼀)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
(⼆)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员超过职数限额,需要进⾏⼈员分流的;
(三)按规定进⾏岗位轮换,有必要进⾏竞争确定有关⼈选的。
(四)其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以实⾏全员竞争上岗。
第六条竞争上岗原则在事业单位内部实施。对某些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也可以根据需要,经当地组织、⼈事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竞争选拔。
第七条下列职位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岗位;
(⼆)因所需任职条件特殊不能竞争的岗位;
(三)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争的特殊岗位。
第三章条件
第⼋条竞争上岗⼈员的基本条件是:
(⼀)竞争事业单位中层管理岗位者,应当具备《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暂⾏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竞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者,⼀般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争实⾏执业资格的岗位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竞争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江西九江疫情最新情况第九条事业单位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实
际,制定本单位所列竞争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作为岗位聘任、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条竞争管理岗位的⼀般应具有下⼀级管理岗位两年以上的⼯作经历,逐级竞争上岗。德才表现和⼯作实绩突出的管理⼈员,可以超级参加上⼀级管理岗位的竞争。
第⼗⼀条少数⼯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员,如暂未获得相庆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经组织专家严格考评,证明其确实已具备⾼级资格或能⼒的,可按实际岗位需要,低职⾼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除外。
第⼗⼆条事业单位应允许专业技术⼈员离风创办⾼新技术或到其他⾼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并允许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般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
第四章程序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在同级组织部门、⼈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竞争上岗⼯作⽅案。⽅案包括组织领导、竞争岗位、竞争范围、任职条件、⽅法程序、时间安排等内容。
⽅案经事业单位职⼯⼤会或职⼯代表⼤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应当将⽅案报同级组织、⼈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事业单位通过召开本单位职⼯⼤会或其他形式,公布竞争岗位、职数、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
项。
向社会公开招聘选拔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
第⼗五条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员,可采取个⼈⾃荐的⽅式,也可采取个⼈⾃荐、众推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式报名。
第⼗六条事业单位按照竞争上岗的条件对报名⼈员进⾏资格审查,确定竞争⼈选。
第⼗七条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是履⾏竞争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事业单位内部竞争上岗也可采⽤其他测试⽅式。
第⼗⼋条资格审查合格者,在⼀定范围介绍⾃⼰的基本情况、任职优势和任职后的⼯作设想,并就有关问题进⾏答辨。
第⼗九条竞争管理岗位的要在⼀定范围内进⾏民主评议。充分听取众意见,得不到多数⼈拥护者不得聘任。
竞争专业技术岗位的,应组织专家对其专业⽔平、⼯作能⼒等进⾏测评,专家测评为不合格的不得聘任。
第⼆⼗条根据竞争⼈员资格审查、考试、答辩情况以及民主评议或专家评价的结果,结合部门推荐意见,择优确定拟任岗位的考察对象并进⾏考察。考察对象⼈数原则上应多于拟任职⼈数。
第⼆⼗⼀条根据⼲部⼈事管理权限,经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聘任⼈选。
第⼆⼗⼆条事业单位法⼈代表或法⼈代表委托的代理⼈与受聘⼈员签定岗位聘任合同,确定聘任关系,明确试⽤期限、聘任期限、双⽅的权利和义务、聘约终⽌的条件、违反聘约的责任等。
聘任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聘任和待遇
第⼆⼗三条竞争上岗的岗位实⾏聘任期、任期制。聘任期限根据不同的⼯作性质由事业单位确定,⼀般为三⾄五年。
第⼆⼗四条事业单位可规定竞争上岗⼈员的试⽤期。试⽤期⼀般不超过3个⽉。试⽤期满考核合格的,任职时间从试⽤期开始计算;考核不合格的,依照岗位聘任合同解除聘任关系。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任管理⼈员必须依照《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聘⽤制办法(试⾏)》第⼗九条的规定实⾏回避制度。
第⼆⼗六条竞争上岗的⼈员,按新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事业单位应主要岗位为基础确定⼯作⼈员的⼯资待遇。实⾏在什么岗位拿什么⼯资。单位内部分配应向作出显著成绩、贡献突出和关键岗位的⼈员倾斜,给予其优厚的待遇。对竞争上岗的⼈才,事业单位也可以实⾏协议⼯资制度。
第⼆⼗七条事业单位对竞争上岗的管理⼈员和专业技术⼈员定期进⾏考核,考核结果及时记⼊考核档案,作为管理⼈员
和专业技术⼈员职务升降、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考核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作。被低聘或调整⼯作的⼈员按新聘任的职务享受相应的⼯资待遇。
第⼆⼗⼋条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被聘任到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员,可以向低⼀级专业技术职务竞争聘,并可以继续按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参加有关技术学术、活动。
第⼆⼗九条事业单位对实施竞争上岗后未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员,区别不同情况另⾏分配适当⼯作,并注重做好思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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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竞争上岗⽽产⽣的内部待岗的⼈员,事业单位应积极提供上岗机会,妥善安置。
第六章组织领导辞职后暂时不工作社保怎么办
第三⼗条县级以上组织、⼈事部门是事业单位竞争上岗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竞争上岗⼯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竞争上岗⼯作在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三⼗⼀条竞争上岗的单位应成⽴考评委员会(⼩组)负责考试答辩的评分和评判⼯作,考评委员会(⼩组)可以由本单位领导、众代表和组织⼈事、纪检监察⼲部以及有关专业⼈员组成,⼈数⼀般为7-9⼈。
第三⼗⼆条竞争上岗⼯作的纪律与监督,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暂⾏条例〉⾏为的处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律和规定执⾏。
第三⼗三条事业单位和竞聘⼈员因聘任、履⾏聘约发⽣争议,双⽅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在争议发⽣之⽇起60⽇内向当地政府⼈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四条本省国有企业管理⼈员和专业技术⼈员竞争上岗,可以参照本办法执⾏。2021安徽公务员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本办法。
第三⼗五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六条本办法⾃发布之⽇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