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连合、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安师报考条件2022考试时间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冀02行终5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秀敏胡津湘刘威彤 
【审理法官】张秀敏胡津湘刘威彤 
【文书类型】高中试卷最全的网站判决书 
【当事人】王连合;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开滦钱家营矿劳动服务公司 
【当事人】王连合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开滦钱家营矿劳动服务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连合 
【当事人-公司】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开滦钱家营矿劳动服务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言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刘印存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言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刘印存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言刘印存蒋子军 
【代理律所】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公务员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
【原告】王连合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查询
【被告】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开滦钱家营矿劳动服务公司 
【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辖区范围内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具有核查的法定职责,上诉人向其邮寄要求核定征缴养老保险费的申请,被上诉人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对该申请拒收的做法确有不当。 
【权责关键词】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质证撤诉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辖区范围内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具有核查的法定职责,上诉人向其邮寄要求核定征缴养老保险费的申请,被上诉人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对该申请拒收的做法确有不当。但评价被上诉人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在本案履责之诉中是否违法,需考虑上诉人对其申请履责的事项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依据。首先,2008年上诉人与所在单位协商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为上诉人补缴2000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该费用已实际补缴完毕。2008年双方协商时上诉人并未对2000年以前的养老保险费提出补缴要求,故应视为上诉人当时即已对自己的养老保险相关权益作出了处分。其次,依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峰峰、邯郸、开滦矿务局所属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0〕215号)的规定,开滦矿务局所属集体企业纳入省级统筹的起始时间为1999年9月1日,按用人单位陈述,该单位纳入省  级统筹的起始时间为2000年1月,故用人单位为上诉人补缴自2000年1月起的养老保险费并不违反政策规定。且依照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  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40号)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于2008年按有关政策为上诉人补缴了养老保险费,故不应再重新办理。
综上,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核查并征缴2000年以前养老保险费的请求,于法无据,被上诉人是否履行核查职责并未影响上诉人实体权益。从该角度理解,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连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1:26:09 
王连合、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招生考试信息网
行政判决书
(2020)冀02行终5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合。
     委托代理人李言,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丹凤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马富,主任。
     委托代理人寇全祥,该中心业务一处副处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印存,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开滦钱家营矿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钱家营镇。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柳州人力资源招聘网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连合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2行初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王连合系开滦钱家营矿劳动服务公司青采队农民协议工,2007年1月1日,王连合与开滦钱家营矿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开滦钱家营矿劳动服务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为农民协议工建立养老保险账户。企业负担职工个人工资投保基数的百分之二十,为省筹基金;个人负担个人投保基数的百分之八进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双方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个人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08年11月14日,王连合因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家营矿业分公司、开滦钱家营矿劳动服务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发生争议,向唐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09年5月27日,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连合撤回申请请求,唐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唐劳仲决字[2009]87号仲裁决定书,同意王连合的撤诉请求。2009年10月28日,开滦钱家营矿劳动服务公司向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申请补缴王连合2000年1月至2006年I2月的养老保险费,办理了补缴手续,并完成缴费。2020年6月26日,王连合向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邮寄了《依法核定养老保险费数额并依法征缴养老保险费的申请》及
相应证据材料,要求开滦钱家营矿劳动服务公司补缴2000年以前的养老保险。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于2020年6月29日拒收。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相关规定,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有在其辖区范围内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的法定职责,王连合向其邮寄《依法核定养老保险
     费数额并依法征缴养老保险费的申请》,系向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申请履行行政职责,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对王连合的诉求应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答复处理,直接拒收王连合邮件做法不当,原审法院予以指正。其次,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人社发[2012]第40号文件及《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办理参保补缴业务,应由参保单位向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趸)缴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齐全的,经办机构予以受理后,再核定补缴。本案中王连合直接
向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申请补缴,与上述规定不符。综上所述,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拒收邮件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并未对王连合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王连合的诉请,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连合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连合上诉称,原审判决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原审第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养老保险费的核定以及征缴,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第一,原审判决引用的《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多达几十页,被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根本未指出本案应由原审第三人申请的具体条款规定,从而致使该规程在庭审中根本无法质证。而原审判决只是笼统地根据该规程得出本案上诉人所请求的事项应由原审第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的结论,而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