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人事政策保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包括以下四种形式
(一)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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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三)离岗创新创业;
(四)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2020公务员考试行测题第三条 从事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创新创业人员”)属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兼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辞去领导职务后再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创新创业条件的,也可以提出申请。国家另有规定不得从事创新创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办理程序
    第四条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须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登记表》(见附件1),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三方协议,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符合创新创业条件且有意愿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创新创业申请,制定具体方案,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报表》(见附件2),提供创新创业项目书、协议书、可行性报告或其他辅证材料,报本单位人事部门。
(二)单位批准。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创新创业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签订协议。创新创业人员与事业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创新创业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创新创业期限、创新创业人员的职责、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报酬与收益分配、发生争议处理方式、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归属、协议终止等。
    (四)主管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报表》、创新创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每半年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络报名入口部门报送西安市人事考试《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员名册》(见附件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将创新创业人员名册汇总表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公示。事业单位应将创新创业人员名单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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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规范创新型岗位管理。创新型岗位、流动岗位按照岗位管理规定,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置岗位时,应明确职责、岗位等级、考核办法和设置时限。
    第七条 创新创业延期。挂职和参与项目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一致可以续签协议。离岗创业的创新创业人员,协议期满,所从事工作确需延期的,可以续签创新创业协议,协议要一年一续签,续签不超过三年。相关手续按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续签协议、主管部门备案、公示、变更聘用合同的程序办理。
英语四级成绩查询入口第八条 创新创业终止。创新创业期间或期满,离岗创业人员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提前30日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终止创新创业申报表》(见附件3),原单位要及时考核其创新创业期间的情况,按原聘专业技术岗位安排工作,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逐步消化。创新创业人员自愿申请调离的,原单位应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之日起,与创新创业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其社会保险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 离岗创新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国家和省里的规定正常调整档案工资。
第十条 创新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应当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