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广东省考面试∙【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考试院
【公布日期】2022.07.29
【字 号】唐政办字〔2022〕109号
【施行日期】2022.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政办字〔2022〕109号
 
英国锦标赛赛程202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唐山市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唐山市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就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管理,规范、引导孵化基地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培育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河北省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冀人社规〔2018〕17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就业孵化基地优化升级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1〕290号)、《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唐办发〔2014〕10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7〕23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8〕11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发〔20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笔试难吗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初创阶段的创业主体为宗旨,以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返乡创业人员、失业退役军人(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经营所需场地和低成本的创业环境,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评估、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小型实体功能并具有完备组织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的实体。
  第三条 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由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规范管理”的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主要功能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孵化基地运营主体为我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成立且运营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
运营主体法人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二)稳定的创业场地(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限3年以上),能提供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公共服务网络等配套设施齐全;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场地产权清晰,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孵化基地场所利用率不得低于70%;孵化基地入驻创业项目应不少于20个且带动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下同)不少于60人;
  (四)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具备明确的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标识明晰,档案齐全,制度公开,基地简介、创业政策宣传栏板及政务公开栏板上墙;
  (五)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团队,有2名以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 主要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能为创业项目提供低成本的经营场地、公共服务场地、公共网络服务等。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或引进专业的创业培训和指导专家队伍,开展创业素质提升培训,为孵化对象提供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事务代理功能。协助创业项目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财务代账、专利申请等基本服务,提供融资担保、法律维权和登记注册、税务、社保等代理服务。
  (四)政策落实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就业创业优惠补贴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市场推广功能。为创业项目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及各类公益创业活动,提高孵化基地及创业项目的市场知名度。
 
第三章 基地认定
  第六条 人社部门应当将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建设与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大众创业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引导条件成熟、孵化效果好的创业孵化载体申报孵化基地。2020高考答案
  第七条 认定材料
  孵化基地认定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组卷,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具体申请材料为:
  (一)《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建设基本情况、投资主体、机构设置、区域功能、创业服务、进驻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三)可容纳创业项目和可提供公共服务事项情况说明及其具体场地分布平面图(包括准确位置、面积等);
  (四)营运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入驻创业项目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材料;
  (六)孵化基地各项管理制度及服务章程;
  (七)按实际入驻创业项目逐个提供《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项目申请审批表》(附件2);
  (八)创业指导服务人员情况登记表。
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认定程序
  孵化基地认定实行“自愿申报、属地管理、择优认定”原则,采用“集中受理、统一评审”方式,每年度开展一次孵化基地认定工作。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持第七条规定材料向孵化基地座落地县级人社、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人社、财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每年7月30日前,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基地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人社部门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人社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三)评审。对初审通过的申请单位,由人社、财政部门组织专家采取查验申报材料、现场路演、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基地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