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外进冀建筑企业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 号】冀建办工〔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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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关于做好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外进冀建筑企业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
 
冀建办工〔2018〕4号
 
黄山区招管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43号)要求,现就做好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省外进冀建筑企业数据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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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强化平台应用
  (一)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加强大数据共享应用,进一步完善省平台功能,将省外进冀建筑企业与本省建筑企业一并纳入省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直接通过省平台采集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基本信息
  (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指导和服务建筑市场有关主体及时通过省平台录入、查询相关信息和办理企业资质资格、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业务。
  (三)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其信息应在全国平台可查询。
  二、企业基本信息录入方面
  (一)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冀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和。
  (二)简化省外进冀建筑企业信息录入方式,企业资质信息均为读取全国平台企业数据库的结果信息,由企业自行核对确认后通过省平台下载,省平台无修改权限。如企业下载读取的资质信息与实际不符,请联系所持资质证书的发证机关进行核实、修改。
  (三)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施工企业)、在冀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信息和由企业自行录入并确认真实有效后提交至省平台。企业在冀负责人、经办人应为本企业人员,经办人信息由企业在注册开通省平台时自行录入。
  (四)省外进冀建筑企业资质信息通过省平台与全国平台进行数据交换予以更新;企业自行录入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录省平台,自行网上办理信息变更。企业对其确认、录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平台对企业录入的基本信息无修改权限,不设审核环节。
  (五)企业录入省平台的基本信息在省平台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供工程项目招标人、发包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在与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发生业务关系时查询。
  三、人员、项目及诚信信息录入方面
  (一)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在冀人员信息的采集,由企业在冀承揽业务时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自行登录省平台录入相关人员信息,供相关主管部门在日常办理业务和监督检查时查询、核对相关信息使用。
  (二)省外进冀建筑企业注册类人员证书信息从全国平台相关数据库读取,企业核对确认后通过省平台下载,省平台无修改权限。下载信息与实际不符的,请联系所持证书的发证机关进行核实、修改。
  (三)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工程类、会计类职称证书信息可自行录入省平台,其他类别职称证书无需录入。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劳务员和资料员八类项目现场岗位证书信息可自行录入省平台,其他类别现场岗位证书无需录入。
  (四)省外进冀建筑企业2018年1月1日后在冀承揽的在建或新开工的工程项目,通过省平台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业务流程进行采集。企业承揽的项目信息及相关人员信息在省平台依法进行公开。
  (五)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相关行为纳入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
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相关诚信信息通过省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并提供公共查询服务,为相关市场主体选择企业、人员及主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2019卫生资格考试成绩查询  (六)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失信被执行信息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建筑市场有关主体可通过相关信息发布部门网站查询,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企业录入基本信息情况进行动态核查,每年抽查一定数量的企业,对经核实基本信息录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不按要求变更且拒不整改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不良行为记录,在省平台上予以公布。
  (二)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在冀人员、工程项目、诚信数据的采集和日常监管,对在人员、工程项目信息录入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排斥或者限制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对企业在冀承揽业务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情况应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四)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监管,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适时开展全省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加大对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实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深圳招考网唯一
  (五)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经报送企业基本信息的,该信息直接导入省平台,继续向社会发布。其中,国家已明确取消的资质及相关企业信息不再发布。《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冀建市[2015]22号)、《关于改进完善监管机制促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冀建市[2016]17号)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废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