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8.31
【字 号】赣府厅字[2012]141号
【施行日期】2012.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2〕14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31日
  江西省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为加强专科学历教育的宏观管理,科学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学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的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主要包括师范、医药、公安类学校。
  第二条 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设置及调整,应坚持既积极又审慎的方针,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立足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办学条件,着眼现有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合理调配和优化,坚持多样化办学。重点支持民间资本举办高等职业学校;优先支持在办学定位和办学风格上特突出、在区域内高等教育结构中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学校;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及高等教育资源薄弱地区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支持力度。
  第三条 申请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要合理布局。新设学校必须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方案的要求,面向地方和区域经济建设,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工作原则上按照全省高等院校设置规划安排实施。
  第四条 申请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条件标准。要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院校设置标准严格把关。其中设置民办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要求。
  第五条 申请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原则
上不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也不与高等职业学校进行合并。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更名为高等专科学校。医药类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予增设。增设师范、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必须从严掌握。对现有高等师范教育资源无法满足需要,且布局合理,条件具备,可以中等师范学校为基础设立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六条 个别科类特殊,在当地高等教育资源布局中具有重要补充作用的成人高等学校,可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考虑单独改制为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改制为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按照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 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名称要规范,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等字样,不得使用本省以外的地域名称,并注意避免与外地区的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重名。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从严掌握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更名。
  第八条 申请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单招录取通知书查询入口
  举办者申请筹备设立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需经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的省直单位向省政府提出申请,送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会同发改、财政、编制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审批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同意筹设批文,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筹设期限不少于一年,不超过五年(民办学校不超过三年),筹设期限从批准之日起计算。筹设期满应及时申请正式设校,未及时申请正式设校的,自然终止筹设。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需经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的省直单位向省政府提出申请,送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委托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考察评议,对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进行审批。对未达到设置标准的,不予审批,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筹备设立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设立申请。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筹设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学校章程。
  申请筹设民办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三)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
  (二)筹备设立批准文件;
研招网登录入口2023  (三)筹设情况报告;
初级会计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学校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等。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不需要提交筹备设立批准文件和筹设情况报告;申请正式设立民办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举办者还应提交学校首届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正式设立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
  (一)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考察评议,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专科学历高等学校的,在进行考察评议前,还应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组织论证;
全国计算机证书查询网  (二)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考察评议的结果,对具备办学条件的,与教育部进行沟通达成初步意向;
  (三)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四)省政府按规定审批;
  (五)报教育部备案。
保定事业单位招聘网  第十二条 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要加强规划,严格审批、严格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已设置的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办学状况、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要组织专家适时开展督导和复查,对督导和复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部门、地方和学校依法依规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的文件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阳泉人力资源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