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1.甲与乙于2006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常为琐事争吵。甲与乙多次协商离婚,均因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成功。2012年6月,甲向法院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据此,请回答以下问题:
(1)如果乙在2012年甲向法院起诉前两年已离家出走,法院应如何处理?( )
A.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应当告知甲先按特别程序申请宣告乙为失踪人
B.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因为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
C.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且应在审理过程中同时宣布乙失踪人
D.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应用公告方式向乙送达诉讼文书
(2)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甲与乙不得离婚,甲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甲乙离婚。对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该如何处理?
A.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公务员网课哪个机构讲的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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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C.告知甲另行就子女抚养、财产问题提起诉讼
D.直接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3)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甲听说乙在2008年曾因发明了一项专利而被公司奖励了100万元,乙用这100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辆汽车,原判决中没有涉及该车的处理。甲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
A.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汽车的分割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申请广东省自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
B.应当不予受理
C.应当告知甲另行起诉
D.接受申请并进行再审
2.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刘永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其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2002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
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08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
(1)针对刘稳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依法受理
B.按照申诉处理
C.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D.先依法受理,再裁定驳回起诉
(2)如果在开庭审理后,刘永拒不到庭,则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应延期审理
B.应中止诉讼
C.可拘传刘永到庭
D.如拘传不到刘永,人民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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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开庭当天,刘永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延期审理
B.诉讼中止
C.诉讼终结
D.驳回刘稳的诉讼请求
二、案例分析题
1.2010年5月,福州市凌云衬衣厂与成都市通达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10年7月,双方发生争议,凌云衬衣厂向其所在地的福州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通达贸易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0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通达贸易公司所在地的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凌云衬衣厂担心成都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通达贸易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向通
达贸易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贸易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通达贸易公司败诉,被告不服并提出上诉,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无效。
问题:
(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原告凌云衬衣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面临何种风险?为什么?
(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5)被告通达贸易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6)被告是否享有上诉权?为什么?
(7)若福州市凌云衬衣厂与成都市通达贸易公司未曾签订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那么是否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王京为山东省超凡职业学校的行政工作人员。2008年,王京停薪留职,在学校附近买下一处饭店准
备经营。为了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王京与超凡职业学校的领导达成协议,由超凡职业学校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和办理一切手续,王京给超凡职业学校一笔“登记费”。王京和超凡职业学校均依约办事,很快便领到了营业执照,饭店登记注册为“山东省超凡职业学校餐饮服务中心”。为了对外营业,王京以饭店的名义与个体户张保签订了装潢饭店的协议,总价款10万元。饭店装潢好后,王京并未按协议付款,经张保几次催要,王京均借口推托。张保之妻赵霞因与王京之妻李兰有宿怨,极力劝张保去人民法院起诉。张保说王京与他多年同学,关系一直不错,王京肯定是一时经济紧张,再等一段时间再说。半年以后,王京仍未还款。
问题:
(1)如果赵霞一气之下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京还款。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张保最终明白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决定起诉。但因受其妻的怂恿,起诉时以王京之妻李兰为被告。人民法院对此是否应当受理?
(3)如果张保起诉时以王京为被告,在一审审理的过程中提出王京与本案审判长是同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该人民法院审理,而应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4)如果张保起诉时以超凡职业学校为被告,但在起诉书中指明王京与学校的关系,对此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5)如果王京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认为张保之妻赵霞欠妻子李兰5万元逾期未还,要求原告偿还其欠款及利息。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6)张保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出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此时法院该如何处理?
3.甲市A区的王某到甲市商业银行的A区某储蓄所存款,因工作人员疏忽,在存款单上误将王某所存金额打印成16万元,而王某实际所存金额仅为16000元。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现,便到王某要求改正存款单,但王某不同意。于是该储蓄所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返还存单进行更改。A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银行目前并未发生损失,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甲市商业银行不服该决定,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不予受理。此时,王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市商业银行,要求其按照存款单上的金额支付其16万元人民币。法院受理后,王某称其妻子生病,希望法院能根据存款单对其中10万元先予执行。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甲市商业银行提出反诉,要求法庭认定王某的存款数额为16000元,载明16万元的存款单无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败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补偿王某5000元,而王某则同意不再追究此事。经双方申请,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定了判决书,送达双方。请问:
(1)对于储蓄所的起诉,A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依据何在?
(2)对于甲市商业银行的起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A区人民法院可以对存款单上的10万元先予执行吗?为什么?
(4)在一审中,甲市商业银行的反诉能否被接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论述题
甲和乙因为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协调不成后,甲向二人的住所地法院黄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4月9日受理起诉后,在4月10日向乙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并告之20日内提交答辩状,乙于4月29日提交了答辩状。但后因主办该案件的法官周某一直生病住院,该案直到12月10日才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开庭过程中,乙提出案件中涉及自己的收入等信息,不希望外人知晓,希望本案能够不公开审理,法院采纳了这一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提出主审法官周某与乙是大学同学,应当在本案中进行回避。法院以本案已经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延误,如果不在12月之前审理完结就将造成积案,而回避和指派新的法官将必然导致案件的延误为由,因此驳回了甲的申请。案件审理完毕后,主办法官周某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并要求甲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12月25日,法院通知甲、乙双方到法院领取判决书,甲认为该判决严重偏袒乙,联系到自己在该案件中所受到的种种待遇后,一怒之下撕毁了判决书,并对法官周某拳脚相加,造成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黄山区法院的法警当即拘留了甲,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指出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之处,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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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字数不少于500字。
一、1.(1)D。考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217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2)AB。考查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判决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29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2019行测真题及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