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D。本题考查刑法的机能。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并尽量使两者间保持平衡,而不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2.A。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5)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6)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据此,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并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A项正确。现代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禁止对刑法规定进行类推解释,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因此B项不正确。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无论是谁作出的,都应该禁止,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C项不正确。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刑事立法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使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D项不正确。
3.D。本题考查对刑法溯及力的记忆和理解。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是对刑法规定颁布前发生,刑法规定生效后法院判决还没有确定的刑事案件来说的。对于刑法规定修改前,已经按照当时生效的法律判决确定
的刑事案件,仍应该执行当时的判决。
4.B。本题考查对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理解。钱某没有非法占有赵某钱财的目的,因此,钱某不构成抢劫罪或者抢夺罪。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因此,钱某等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58同城招聘网工作app下载
5.C。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据此排除选项B。客体认识错误的,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比如,甲认为乙包中藏有钱财实施抢劫,而乙包中实际藏有手,据此应当排除甲抢劫支罪的故意,只应当认定甲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劫支罪。因此,应选选项C。根据我国刑法学通说,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据此排除选项D。
6.B。蔡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已经构成了重婚罪;并且,重婚罪不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只要发现,就应当侦破后移送
检察机关起诉。
四川省事业单位考试报名入口7.D。本题选答案时比较容易被盗窃罪迷惑。易某将李某灌醉是为了最终抢劫李某的名贵手表。如果李某的醉酒不是易某造成的,则易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8.A。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这种资格、地位或者状态必须不是因为实施这次犯罪而形成。A的说法错误,黑社会的老大是一般主体。他这种身份不是犯罪之前获得的,是因为犯罪而获得的地位和身份,不能算是身份犯,所以选项A当选。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的黑社会组织的成员,这种身份是在实施这次犯罪之前所形成的,所以B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无特殊主体的身份就不能构成某种犯罪,是指实行犯,而不包括指帮助犯和教唆犯,C项说法正确,不选。D项说法是正确的,对此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参见2000年《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9.C。李某骑电动车违章撞伤王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不成交通肇事罪,王某在医院时,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王某的死亡和李某将他撞伤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的死亡和李某将他撞伤的行为因为医疗事故行为而发生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断。或者说,王某的死亡并不是李某将他撞伤而创造出的非法风险的实现,不能将王某的死亡归责于李某的撞伤行为。我国刑法中没有过失伤害罪,只有过失致人重伤者。
10.C。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周某遭流氓攻击被迫自卫还击,属于正当防卫。李某未表明民警的身份,且身穿便衣,周某在当时特定的情况下,不可能辨认其身份、其行为目的,因此周某将李某砸成重伤属于意外事件。
11.A。甲构成的是传授犯罪方法罪,与被传授人是否犯罪无关。
12.B。张某不知道蔡某送钱的事实,因此没有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张某和李某不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李某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3.C。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没有单位犯罪,所以选项A错误。单位犯罪是单位组织作出决定并为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并不是单位成员犯罪的集合,所以选项B错误。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明确规定,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选项C正确。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一般采用双罚制,但有时采用单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所以选项D错误。
14.C。根据我国《刑法》第318条规定,选项A的说法正确。根据《刑法》第157条,选项B说法正确。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选项C说法不正确,应选。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选项D说法正确。
15.D。既然A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犯A罪必须判处罚金,要么单独判处罚金,要么附加判处罚金,否则就是没有按照法定刑判处刑罚。被告人没有钱,可以判处较少的罚金,不能不判罚金。犯罪人现在身无分文,可以以其将来的劳动所得缴纳罚金。因为A项、B项和C项都没有并处罚金,所以都不符合刑法的规定;因为法定刑允许单处罚金,所以D项判决决定符合刑法规定。
16.C。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所以A项正确。《刑法》第55条的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因此B项正确。《刑法》第58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因此,C项错误,应选;D项正确。
17.D。本题考查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选项A、选项B 和选项C的前、后罪间隔时间都超过了5年,并且不构成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丁构成了特别累犯,因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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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C。本题考查死缓犯的执行制度。《刑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核准,执行死刑。”甲是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故意犯罪,只能将新犯的罪判处刑罚后与无期徒刑进行并罚;无论故意再犯新罪距离考验期满多么近,只要是在考验期满以后,都不能报请核准执行死刑。
19.A。参见《刑法》第133条、第133条之一。
20.A。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参见《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21.D。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所以朱某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构成挪用公款罪,C错误。朱某挪用200万元希望工程项目经费,本来只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其携带10万元逃跑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故其挪用公款数额为290万元,贪污数额为10万,应数罪并罚。
22.B。《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盗窃案的侦查权应由公安机关行使,娱乐场所无权对顾客行使。娱乐场所的正确做法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说明对王某怀疑的理由,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对王某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娱乐场所非
法拘留顾客并搜身,不仅侵犯了公安机关依法享有的侦查权,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3.B。《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中侵占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B正确。
24.A。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才是由检察机关管辖,A正确;案件发生交叉时,谁办理主罪另外机关应当配合,而并不是没有侦查权,B错误;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但人民法院还能审理公诉案件,C错误;报复陷害罪由检察院侦查,诬告陷害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D错误。
25.B。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记录人、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都适用回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3条规定司法警察应当回避,但并没有条文规定法院的司法警察回避,A错误,B正确;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31条,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宣布休庭而非延期审理,C错误;《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只有申请回避的理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规定的情形,当庭驳回的,不得申请复议,D错误。
26.C。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一)涉嫌贿赂犯罪50万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只有C正确,为应选项。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27.A。此案中是以账本的笔迹特征来证明该改动之处确是李某所为,而不是以账本的内容来证明的,因此是物证而非书证,故B项错误。账本并非副本,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因而是直接证据,故C 错误。而该笔迹是能直接证明账本是被李某改的,因此是直接证据而非间接证据,故D错误。小学网上报名系统登录
28.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误工费不在财政补助之列。
29.D。《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河北教师招聘网202130.C。本题考查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以及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根据有关规定,间谍罪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首先排除选项A、B。《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该法第4条又同时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
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所以,该案中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取保候审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因此,正确的选项应当为C。
31.D。《刑诉解释》第153条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故A选项不正确。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B选项不正确。第1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故C选项不正确。第152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故D选项正确。
32.A。本题为选非题。《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2~4款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