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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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台政办发〔2017〕79号
【施行日期】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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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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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发〔2017〕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考研政治国家线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资格网登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公安部门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建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实体化办公,明确工作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协
调组织本地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办公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森林防火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和农业收获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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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强城镇消防站建设。按照城区火警到场处置不超过5分钟、镇区不超过10分钟、乡村不超过15分钟的建站标准,采取新建、改建、配建、租赁等方式,重点在老旧城区、商业密集区,以及现有消防力量难以及时到达的区域,布点建设小型消防站,织密灭火救援网络。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常态开展分析研判,每季度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遇重大情况或实际需要,应及时召开会议。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每年用于消防事业费及工作经费占财政总预算不少于0.7%。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租房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每月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按照“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要求,建立消防安全宣传警示教育三级响应机制,即:一有火警,全镇教育;一有火灾,全县警示;一有伤亡,全市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