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部印发《关于改⾰完善技能⼈才评价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分类推进⼈才评价机制改⾰的指导意见》等⽂件精神,根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要求,近⽇,⼈⼒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改⾰完善技能⼈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让我们了解⼀下主要内容吧。
改⾰技能⼈才评价制度
深化技能⼈员职业资格制度改⾰,完善国家职业资格⽬录。
建⽴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规范专项职业能⼒考核。根据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农村转移劳动⼒培训等⼯作需要,开展专项职业能⼒考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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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技能⼈才评价标准
建⽴健全评价标准。国家确定职业分类,依据职业分类,建⽴由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作为开展技能⼈才评价的依据。
完善标准开发机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业部门组织制定并颁布。⾏业企业评价规范由⾏业组织和⽤⼈单位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
合理确定技能等级。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业企业评价规范设置的职业技能等级,⼀般分为初级⼯、中级⼯、⾼级⼯、技师和⾼级技师五个等级。
完善评价内容和⽅式
突出品德、能⼒和业绩评价。
实⾏分类评价。⽤⼈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根据不同类型技能⼈才的⼯作特点,实⾏差别化技能评价。
创新评价⽅式。⽤⼈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综合运⽤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竞赛选拔、企校合作等多种鉴定考评⽅式。
⼈⼒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建设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度重视技能⼈才评价⼯作。1994年,我国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在全国全⾯推⾏。2013年以来,国务院将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推进“放管服”改⾰的重要内容,由⼈⼒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开展,先后分七批取消434项职业资格,占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的70%以上。2017年9⽉,经国务院同意,⼈⼒资源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录,实⾏清单式管理。随着职业资格改⾰深⼊,技能⼈员职业资格⼤幅减少,作为技能⼈才评价的主要⽅式,职业资格评价已难以满⾜技能劳动者需要,亟需改⾰完善技能⼈才评价制度,建⽴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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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包括哪些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五部分:
《意见》主要包括五部分:
第⼀部分,总体要求。由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标组成。明确加⼤“放管服”改⾰⼒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建⽴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完善技能⼈才评价体系,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才评价机制。坚持深化改⾰、多元评价、科学公正、以⽤为本的原则,形成有利于技能⼈才成长和发挥作⽤的制度环境。
第⼆部分,改⾰技能⼈才评价制度。提出深化技能⼈员职业资格制度改⾰、建⽴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规范专项职业能⼒考核等内容。其中,职业资格制度改⾰强调完善职业资格⽬录并实⾏动态调整,准⼊类职业资格保留在⽬录内,⽔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逐步调整退出⽬录。同时,明确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实施主体、评价对象等。
第三部分,健全技能⼈才评价标准。明确建⽴由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职业标准体系,作为开展技能⼈才评价的依据。同时,就完善标准开发机制、合理确定技能等级提出要求。
公考常识40000题经典珍藏版第四部分,完善评价内容和⽅式。强调突出品德、能⼒和业绩评价,同时根据不同类型技能⼈才的⼯作特点,实⾏差别化技能评价,灵活运⽤多种评价⽅式和⼿段。
第五部分,加强监督管理服务。明确技能⼈才评价⼯作实⾏⽬录管理制度,明确证书发放管理和监督管理措施,明确政府、市场、⽤⼈单位、社会组织等在⼈才评价中的职能定位,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意见》有哪些改⾰创新举措?
⼀是关于深化技能⼈员职业资格制度改⾰。《意见》要求,巩固职业资格改⾰成果,完善职业资格⽬录。对准⼊类职业资格,继续保留在⽬录内。对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健康
、⽣命财产安全的⽔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依法依规转为准⼊类职业资格。对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健康、⽣命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的⽔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逐步调整退出⽬录,对其中社会通⽤性强、专业性强、技术技能要求⾼的职业(⼯种),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是关于建⽴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意见》提出,建⽴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结合实际⾯向本单位职⼯⾃主开展,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规定⾯向本单位以外⼈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向全体劳动者开展。
三是关于职业标准开发体系。《意见》强调,建⽴由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同时提出,完善职业标准开发机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业部门组织制定并颁布;⾏业企业评价规范由⾏业组织和⽤⼈单位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专项职业能⼒考核规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推动成熟的⾏业企业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考核规范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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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关于完善评价内容和⽅式。《意见》指出,要完善评价内容和⽅式,突出品德、能⼒和业绩评价,按规定综合运⽤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竞赛选拔、企校合作等多种鉴定考评⽅式,提⾼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中考考生服务平台登录入口五是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意见》要求,进⼀步明确政府、市场、⽤⼈单位、社会组织等在⼈才评价中的职能定位,建⽴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效的⼈才评价管理体制。改进政府⼈才评价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作。推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职能调整,逐步退出具体认定⼯作,转向加强质量监督、提供公共服务等⼯作。⿎励⽀持社会组织、市场机构以及企业、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技能评价服务。
对于职业资格制度,国家建⽴了职业资格⽬录,对职业资格实⾏清单式管理。那么,对于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是如何考虑的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包括哪些,谁遴选?谁实施,如何实施?如何加强服务监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实⾏⽬录管理,向社会公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包括⽤⼈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两类。⽤⼈单位中,中央企业由⼈⼒资源社会保障部进⾏遴选,所属⼦公司、分公司等分⽀机构由所在地省级⼈⼒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作⽀持、兑现相应待遇并进⾏监管;其他⽤⼈单位由所在地省级⼈⼒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由⼈⼒资源社会保障部进⾏遴选。经遴选的⽤⼈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录,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纳⼊⽬录的⽤⼈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照⼈⼒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和样式,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证书)。对按规定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可在
⼈⼒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全国联⽹查询系统上查询,取得证书的⼈员纳⼊⼈才统计和认定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
⼼全国联⽹查询系统上查询,取得证书的⼈员纳⼊⼈才统计和认定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
同时,通过现场督查、同⾏监督和社会监督,采取“双随机、⼀公开”和“互联⽹+监管”等⽅式,加强对⽤⼈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质量监控体系,健全⽤⼈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评估机制,定期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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