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3.14
【字 号】深人社规[2012]4号
【施行日期】2012.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消防员招录【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和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研究生学费一览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
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调干”)和接收留学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甘肃公务员职位表2019查询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调干业务以及接收留学人员业务。
  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办理调干业务。
  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审批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以及拟引进人员的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市场认可程度等综合要素对人才引进择优审批,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人才引进需求。
第二章 立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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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办理调干业务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和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以申办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八条 中央及各省驻深单位和企业、市国资委直属企业申请的调干业务,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的调干业务,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时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税务师
部门办理调干业务,此选择须与办理接收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的业务保持一致,且不得同时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接收留学人员业务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办理。
  第九条 以个人身份申请的调干业务,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 人才引进条件
  第十条 拟引进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就业登记手续和社保缴纳;
  (五)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怎样在58同城发布招聘信息
  (五)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六)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七)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十)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十二)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四)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五)经本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驻深部队随军家属。
  前款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规定人员,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五)项属政策性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审批方式予以办理: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持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大专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大专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七)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0万元以上的;
  (九)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