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继兰与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9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3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石晓利 
【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石晓利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某某;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事人】陕西考试招生信息网登录陈某某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陈某某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被告】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证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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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查,2019年8月14日,原告陈某某向被告省卫健委提交投诉书,其中投诉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非法给予无资质人员通过审核备案,使其成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要求对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违法审批备案的行为予以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等。省卫健委随后将该投诉转被告市卫健委处理。    2019年8月27日,市卫健委向原告作出穗卫[2019]1233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原告称,经核查,原告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申请了行政复议,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不服,向省卫健委申请行政复议,省卫健委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粤卫行复[2019]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了市卫健委作出的前述不予受理告知书。原告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
对人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般认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直接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管理行为,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基于上下级监督关系而形成的内部监督管理行为,亦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组织法和上下级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对下级行政机关所作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陈某某就中家医家庭医生整形美容医院无医疗美容整形资质、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越秀区卫健局为该院医生非法备案的事项多次向政府部门投诉,越秀区卫健局作为行政主管机关已对上诉人的投诉予以受理并作出相关答复。此次上诉人的投诉是要求被上诉人市健委查处越秀区卫健局对中家医家庭医生整形美容医院医生非法审批备案行为,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实质是要求被上诉人市卫健委作为上级主管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越秀区卫健局履行层级监督职责,投诉的事项不是在被上诉人市卫健委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产生,因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的受案范围,被上诉人市卫健委和省卫健委就上诉人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事业单位招考
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难吗【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22:36:04 
【一审法院查明】经审查,原审裁定查明的事实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为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基于其行政管理职责实施的行政职权行为。本案中,原告投诉要求省卫健委、市卫健委对广州市越秀
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医师审核备案行为进行查处,该请求实质是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查处。上级机关基于层级监督关系履行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职责,不属于前述规定的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职权行为,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而产生的投诉与相应的答复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上海市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海公务员岗位招录表上诉人陈某某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向市卫健委投诉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违法违规给不具备条件的医生通过备案办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还投诉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违法违规非法审批设置医疗机构,给原告造成伤害,市卫健委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理应负责查处,但其以重复投诉为由不予受理,上诉人向省卫健委申请行政复议,该委以同样理由拒绝。上诉人要求查处的行为系违法行为,不是内部监督,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市卫健委应当履行查处职责。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当,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