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善朗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0 
【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4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 
【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医药人才网招聘信息徐善朗;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事人】徐善朗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徐善朗 
【当事人-公司】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马新波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新波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新波 
【代理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徐善朗 
【被告】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基本原则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书证现场笔录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教师资格证考试时间表2022年
【本院查明】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徐善朗于2019年7月29日通过互联网渠道向江苏卫健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江苏省人民医院医务人员王长勇(神内)、董海蓉、陆晓、许光旭、李弘钧、王增军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时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包括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及其他应交申请材料,所公开的申请材料请依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加盖印章)。2019年8月20日,江苏卫健委作出被诉答复。徐善朗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卫健委于2019年10月2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于10月24日作出答复通知书,要求江苏卫健委提交答复材料;免费招工平台有哪些
于11月5日收到江苏卫健委答复书;于12月9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并送达;于2020年1月9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2020年1月15日国家卫健委向徐善朗邮寄送达被诉复议决定,邮件被退回;期间徐善朗向国家卫健委邮寄了送达地址变更说明,2020年2月4日及22日,国家卫健委按照徐善朗变更的新地址再次进行邮寄,查询记录显示“已签收,他人代收”。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徐善朗申请公开的江苏省人民医院医务人员王长勇(神内)、董海蓉、陆晓、许光旭、李弘钧、王增军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及其他应交申请材料),系属医护人员医师执业注册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案卷信息,获取上述信息的机关收到相关信息公开申请后,具有对该信息是否公开的裁量权。故江苏卫健委作出被诉答复,告知上述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并不予公开,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国家卫健委收到徐善朗的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复议职责,所作被诉复议决定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善朗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徐善朗所持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徐善朗负担(已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1:39: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后认定: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是正确的,本院作相同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徐善朗向江苏卫健委申请公开江苏省人民医院医务人员王长
勇(神内)、董海蓉、陆晓、许光旭、李弘钧、王增军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时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包括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及其他应交申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由此,医护人员资格取得和执业注册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是行政执法的一种常见手段,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供申请材料既是行政机关启动行政许可程序的必经环节,也是行政机关决定是否作出许可基本依据。因此,申请材料是行政许可执法案卷的必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法律规范赋予了行政机关对执法案卷信息是否予以公开的判断权和裁量权,因此被诉答复认为徐善朗申请的信息属于执法案卷信息而不予公开并无不当。同时,考虑到徐善朗的正常信息需求,江苏卫健委告知相关人员医师资格取得及注册等情况,已满足了徐善朗的知情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本案中,国家卫健委在接收徐善朗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履行了受理、通知、依法延期等程序,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针对江苏卫健委法律适用不全的问题予以纠正,故予以认可。    综上,徐善朗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徐善朗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徐善朗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
持其一审时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江苏卫健委、国家卫健委负担。徐善朗的上诉理由如下: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国家卫健委复议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研招网)2023
徐善朗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02行终4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善朗。
     被上诉人(一审该机关)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谭颖,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博,该单位干部。
教师证2023上半年报名时间     委托代理人马新波,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该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马晓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单位干部。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善朗因诉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卫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102行初188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卫健委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苏卫信息公开〔2019〕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主要内容为:您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9年7月29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及第十六条等的规定,告知如下:您申请公开的“省人民医院相关医务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时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属于我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我委不予提
供,现予告知。其医师资格认定结果情况现向你告知如下……徐善朗不服被诉答复,向国家卫健委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9日作出国卫复决〔202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认为被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维持被诉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