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申请资料报送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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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2.08.06
【字 号】甘国土资矿发[2012]90号
【施行日期】2012.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申请资料报送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甘国土资矿发〔2012〕90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国土资源局,各管理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国家对采矿权管理政策作出了一些调整,我省也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政策密集出台的情况下,由于矿业企业学习领会需要一个过程,致使申报资料质量有所下降,影响了行政审批效率,也增加了企业营运成本。近日,我厅对原有资料清单进行了补充完善,已在甘肃国土资源网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申报资料质量。申请人在我厅办理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登记或补办采矿许可证、采矿权抵押备案等手续,应严格按照《采矿权申报资料清单》的要求报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所提交的报告及证明材料应符合行文规则,其内容必须达到采矿权审批要求(见附件)。除特别注明“复印件”外,各项资料均应提交原件;准许提交复印件的,印件必须清晰、规整,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加盖企业印章。
  二、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试行严格采矿权准入条件审查。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转化的意见》(
甘政发〔2012〕90号),我厅将在采矿权延续变更审批中,加强采矿权准入条件审查。已建矿山储量规模与生产规模不匹配的,限期进行改扩建;采矿权人达不到《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资金技术条件,不予办理延续或变更登记。
  三、加强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按照采矿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及时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制度。为便于核对关键信息,确保发证科学准确,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的专家组长签字页面中,应集中列出设计利用资源量(注明储量评审基准日)、允许开采矿种、开采方式、采深上下限标高、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及基建期、采矿方法、选矿方法、三率指标(煤矿注明储量备用系数和回采率)、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等主要信息。
  四、做好延续登记相关服务。我厅严格依据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矿山服务年限,并结合采矿权评估、价款处置等情况,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核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采矿许可证本次核定有效期限过后,矿山仍有剩余服务年限的,将在采矿许可证副本备注剩余服务年限。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限不足1年的,在甘肃国土资源网站滚动提示到期信息,采矿权人应及时开展延续登记相关准备工作。
  五、
  采矿权申报资料质量是企业依法科学办矿意识和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集中表现,各市州、甘肃矿区和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督促指导申请人严格执行规范标准,依法依规提交申报资料。
  附件:采矿权申报资料内容要求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附件
  采矿权申报资料内容要求
  一、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文件
  (一)关于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情况的报告(报告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1.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坐标、面积、地理位置、权属关系;
  2.   申请范围内是否存在其他矿业权设置;
  3.   是否属于《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地区;
  4.   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5.   勘测定界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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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是否存在矿业权纠纷和尚未结案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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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是否存在非法合作转让、侵犯矿业权、违法占地等行为;
  8.   是否存在不履行矿业权人法定义务等情况;
  9.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关于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报告
  1.   采矿权基本情况(取得方式、建矿日期、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地理位置、面积、有效期限);
  2.   是否存在非法转让或承包行为;
  3.   是否存在矿区范围重叠或土地权属纠纷;
  4.   是否按照审查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矿山建设和开采作业,相关技术指标是否达到核定水平;
  5.   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是否缴清;
  6.   矿山生产台账、开发利用统计报表建立归档情况;
  7.   是否存在矿业权纠纷或尚未结案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8.   土地复垦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履行情况。
  (三)关于采矿权转让初审情况的报告(报告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1.   采矿权基本情况;
  2.   是否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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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是否存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4.   是否存在矿业权纠纷或尚未结案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5.   矿补费、资源税缴纳以及采矿权人履行其他法定义务情况;
  6.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关于采矿证补办初审情况的报告
  1.   采矿权基本情况;
  2.   是否存在矿业权纠纷或尚未结案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3.   采矿权人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挂失情况;
  4.   联系人及。
  (五)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1.   采矿权基本情况;
  2.   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是否满一年;研究生考试成绩什么时候出
  3.   是否存在非法转让或承包行为;
  4.   是否存在矿业权纠纷或尚未结案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