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言、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朱仙庄煤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7 
【案件字号】(2020)皖13民终7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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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新言;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朱仙庄煤矿 
【当事人】王新言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朱仙庄煤矿  2021年河北教师编制报名时间
【当事人-个人】王新言 
新疆退伍军人免试公务员【当事人-公司】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朱仙庄煤矿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新言 
【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朱仙庄煤矿 
【本院观点】本案诉争点是王新言作为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标准,进而确定王新言主张高龄损失等费用能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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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点是王新言作为职工其出生时间的认定标准,进而确定王新言主张高龄损失等费用能否成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本案中王新言依据1970年招工时王新言《体格检查表》中年龄系27岁、改动为21岁,1992年以后形成的《职工登记表》、其现持有的记载出生日期为1943年12月的身份证主张王新言为1943年12月出生,并据此主张高龄补贴等费用。审理认为,王新言个人档案中的《吸收新工人(学员)登记审查表》载明王新言的出生年月为1949年7月,《体格检查表》中载明年龄“21岁"(存有“27岁"改为“21岁"的情形),结合企业招工的一般流程是先对招工对象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招工条件后,予以登记,再安排招工对象进行体检,应认定本案中《吸收新工人(学员)登记审查表》形成在前,《体格检查表》在后,《吸收新工人(学员)登记审查
表》系记载的王新言出生时间的最先档案。王新言依据《职工登记表》主张其出生时间,但该《职工登记表》不是王新言个人档案中最先记载出生时间的档案,不能作为认定其年龄的依据。另,本案中王新言多次陈述当时招工的年龄限制为“21-23"岁,如果认定王新言被招工时年龄为27岁或1943年出生,则王新言当时不符合招工的年龄条件。故,依据上述通知的规定,根据王新言自认其被招工时的招工年龄限制的事实,虽然王新言现有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和其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对王新言作为职工身份档案年龄的认定,以王新言最先记载出生时间的档案《吸收新工人(学员)登记审查表》中记载的档案年龄为准。另,王新言现在持有的记载其出生日期为1943年12月的身份证系2016年6月颁发,而王新言原始身份信息出生日期、第一代身份证出生日期、2009年2月第二代身份证中均显示其出生日期为1949年7月7日,与其最先记载档案年龄的档案《吸收新工人(学员)登记审查表》中的档案年龄一致。综上,王新言作为自然人的实际年龄等身份情况的认定不是本案审查处理的对象,一审法院依据上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王新言本人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王新言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以王新言最先记载出生时间的档案来认定王新言作为职工身份的档案年龄并无不当。朱仙庄煤矿对王新言档案年龄的认定并无不妥。王新言主张朱仙庄煤矿对王新言档案年龄
认定不当导致其存在高龄补贴未能享受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不予支持正确。《安徽省人社厅发布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高龄倾斜部分资金来源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据上述通知,根据王新言档案年龄为1949年7月生,王新言至2018年12月31日尚不满70周岁,不符合应予增加基本养老金的高龄退休人员范围,且上述通知对2018年12月31日以后年满70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如何调整基本养老金并未作出规定,故王新言主张朱仙庄煤矿为其办理高龄补贴并自2019年9月将高龄费一并增加在养老金中的诉讼请求一审不予支持正确。    综上所述,王新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新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10 14:54:52  会计报考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新言于1970年12月被招工,当时在《吸收新工人(学员)登记审查表》中填写出生年月为“1949.7.";1977年3月《转正定级人员审批表》
中填写年龄“28"岁;2001年3月的《职工内部退养审批表》中出生时间为“1949.7."。从公安机关登记其身份信息上看,王新言原始身份信息出生日期为1949年7月7日,第一代身份证出生日期为1949年7月7日,2009年2月换发第二代身份证,其身份信息出生日期为1949年7月7日,至2016年6月,公安机关给其又一次换发第二代身份证,其身份信息出生日期变更为1943年12月8日。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王新言档案记录中最早的《吸收新工人(学员)登记审查表》出生年月栏显示其出生年月为1949年7月;1977年《转正定级人员审批表》显示其年龄为28岁;2001年3月《职工内部退养审批表》出生年月也为1949年7月(本人意见栏有王新言本人印章)。在此期间,其有效身份证身份信息出生日期为1949年7月7日,直至2016年6月公安机关给其换发第二代身份证,其身份信息出生日期变更为1943年12月8日。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按此规定,王新言的出生年月应以档案最早记载的《吸收新工人(学员)登记审查表》中
的出生年月与其身份证信息显示均为1949年7月,故朱仙庄煤矿在给王新言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其出生年龄为1949年7月并无不当。公安机关2016年6月将其身份信息出生日期变更为1943年12月8日时,王新言已内退多年,现王新言以此要求变更其档案信息从而实现其诉讼请求,应由有关部门处理。综上所述,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新言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王新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