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11.22
施行日期
2019.11.22
文号
吉财会〔2019〕899号
主题类别
继续教育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简述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容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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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财会〔2019〕899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生考试网站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2日
  附件
  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从事会计工作,是指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具体会计工作: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会计报告的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包括管理会计工作)等。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创新机制,强化服务,全面推进会计队伍建设,为全省经济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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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需求,引导会计人员树立诚信理念,强化职业道德,改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注重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一)会计人员享有下列继续教育的权利:
  1、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和福利待遇。
  2、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
  3、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继续教育的义务:
  1、遵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服从所在用人单位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
  3、完成当年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县级以上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承担相关培训费用,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三)保障会计人员在脱产或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青海人才网  (四)检查、考核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有关情况。
国考150分什么水平  第七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属地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划、方案、指导意见等,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发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确定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
育管理系统的具体管理职责和权限。
  (三)组织开展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辅导教材审编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省高级(含正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开展对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备案及选择认定,负责对中省直单位面授培训机构的备案选择认定,指导监督及考核评价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和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条 驻长春市中省直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吉林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一)制定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细则、方案等,并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组织开展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信息审核、登记、确认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地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备案选择认定、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具有高级(含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不再参加当地财政部门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章 时间、内容与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培训学习年度),培训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和财经政策的变化不断适时调整,主要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按照会计人员的类别、单位性质及行业特点分别设定。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以下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
  (二)参加经向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国内统一刊号(
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高端(领军)人才培养。
  (五)参加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和会计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七)参加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初级会计职称报考条件  (八)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课程、教学方式方法要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其培训学习的主要方式有:
  (一)网络教育。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到经省财政部门核准备案的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的报名、交费、学习和考核(考
试)等均在网上进行。
  (二)面授教育。选择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到经财政部门核准备案的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的报名、交费、学习和考核(考试)等按当地财政部门和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要求办理。
  (三)集团化教育。选择参加集团化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由企业集团、行业主管部门等结合自身特点,提出开展继续教育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备案,由企业集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选择经财政部门核准的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跨区域的集团、行业继续教育的申请报经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备案。
  (四)视同完成教育。会计人员当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1、参加国家和省会计高端(领军)人才班培养(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
  2、参加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
  3、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农村财会人员支农政策师资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
  4、经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4天以上)培训。
  5、参加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6、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
  7、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的在校生,并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