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六)
1.关于刑事管辖权,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疆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嗨课网公考论坛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答案:ABD
山东潍坊公务员考试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犯罪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共同犯罪的局部行为。犯罪结果包括实际发生的结果、可能发生的结果(预备、未遂的场合)、共同犯罪的局部结果。A项中甲的教唆行为尽管在国外,但是最终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是在中国境内的,
所以中国的司法机关有管辖权,所以A项是正确的。《刑法》第6条其次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可见这是不包括国际列车或者长途汽车的,所以尽管B项所说的情形发生在我国的长途汽车中,也不适用中国刑法。所以B是正确的。《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担当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故此对于C项中的情形要适用中国刑法。所以C是错误的。《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不受惩罚的除外。D项的表述是“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这里请考生留意对《刑法》第8条的记忆,假如丁对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在犯罪地是不受惩罚的,那么就不适用中国刑法,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此题的正确选项是ABD.
2.梁某与好友强某深夜在酒吧喝酒。强某醉酒后,钱包从裤袋里掉到地上,梁某拾后见钱包里有5000元现金就将其隐匿。强某要梁某送其回家,梁某怕钱包之事被发觉,托辞拒绝。强某在回家途中醉倒在地,被人发觉时已冻死。关于本案,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广州劳动保障网个人社保信息查询
C.梁某对强某的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有意杀人罪
D.梁某对强某的死亡不构成不作为的有意杀人罪
答案:AD
解析:盗窃罪是指将他人全部、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全部、自己占有。侵占罪是指将他人全部、自己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全部。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财物为谁所占有。本案中,强某的钱包虽然掉到地上,但由于仍在强某的实力掌握范围之内,因此仍属于强某在占有。梁某将强某全部并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全部并占有,属于盗窃。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有三: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行为人有力量履行作为义务;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造成危害后果。此题中,首先,梁某虽然和强某一起喝酒,但是喝酒行为并不会产生被冻死的危急,因此不属于“从前行为引起危急”,梁某也不具有作为义务。其次,梁某没有送强某回家的行为与强某被冻死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梁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有意杀人罪。C项错误,D项正确。
3.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供应照明,使周某顺当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22司法考试什么时候报名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答案:ACD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有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需有二人以上、必需有共同有意、必需有共同行为。本案中,周某与高某事先没有通谋,高某只是在周某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参加进来的,属于承继的共犯。周某先实施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后高某以共同抢劫的意思供应帮忙行为,构成承继的共同抢劫犯罪。故A项是正确的,B项是错误的。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展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所以主犯又分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展犯罪活动的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两种,本案中,周某在抢劫中起主要作用,故周某是抢劫罪的主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帮助作用的。高后在本案中只是帮助了周某的抢劫行为,因此是从犯。所以C和D是正确的。
4.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消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陡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陡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熟悉错误
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社工证报考条件2023考试时间C.刘某构成有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刘某构成有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
英语六级考试报名费引起的关系。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实际上危害结果是他的其次个行为造成的,这就是因果关系熟悉错误。所以A 是正确的。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将错误分为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打击错误是事实错误的一种。所谓打击错误,也称打击失误、行为偏差、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全都。打击错误有以下根本特征:1、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对象实施了侵害行为。2、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乃至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全都。3、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不盼望而且也没有放任自己的行为对第三者(实际侵害对象)造成危害。本案中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有意对潘某本人实行打击行为,所以刘某并不存在打击错误,所以B是正确的。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
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详细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有意杀人罪是指有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有意杀人罪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有意,并在客观上实行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死亡。本案中,刘某有杀害潘某的有意,并且实行了杀害潘某的行为,造成潘某的死亡,所以刘某构成有意杀人既遂。所以D是正确而的,C是错误的。所以此题的正确选项是AD.
5.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一名男童,得手后因未到买主,就产生了自己抚养的想法。在抚养过程中,因男童日夜啼哭,李某便将男童送回家中。关于李某的行为,以下哪些选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