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640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公司依运输合同承运一批从某国进口中国的食品,当正本提单持有人乙公司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交货地法律
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C.甲公司对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接货物的成本赔偿
D.丙公司提走了货物,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于2009年2月颁布了《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本题中简称《规定》),对无正本提单放货问题做出了解释。《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正本提单持有
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无单放货中,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权选择依照《海商法》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请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基于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侵害了提单持有人的提单物权,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海商法》第269条的相关规定,对合同问题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若当事人未选择可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对侵权问题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故A 项中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交货地法律的说法是错误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为承运人,乙公司为正本提单持有人,故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B选项正确。《规定》第6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故C选项中甲公司对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按货物仅按成本赔偿的说法不正确,还需要加上运费和保险费。《规定》第11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乙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和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
第2题:
关于我国公证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B.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C.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D.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公证,均可委托他人办理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A选项考查公证机构的性质。《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
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因此,A选项正确,不应选。B选项考查公证的效力。我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B选项的说法正确,不应选。C选项也是考查公证书的效力问题。我国《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C选项的说法正确。D选项考查公证程序。我国《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因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公证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不是所有事项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D选项没有包含例外的情况,说法过于绝对,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陷阱点拨]本题的干扰来自D项的表述,D项的说法过于绝对,这种设置题目的方法也是司法考试的惯用手法,一般这种“全部”、“都”、“均”的表述错误概率较高。
第3题:
下列裁判作出后,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是:(  )
A.原告提出回避申请,法院经审查予以驳回
B.原告起诉后,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起诉.
C.法院在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裁定准许采取保全
D.法院根据债权人甲的申请发布支付令,债务人乙提出异议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知识模块: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4题:
辩护律师乙在办理甲涉嫌抢夺一案中,了解到甲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这一事实。对于该事实,乙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告知公安机关
B.应当告知检察机关
C.甲应当告知人民法院
D.应当为被告人保守秘密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并非追诉人,无追诉义务,只要不存在伪造、销毁证据情形,即不会触犯刑律。所以该律师无义务将该事实告知司法机关。本题应选D
第5题:
甲食品有限公司是香港商人李某在山东济南投资兴办的外资企业。李某同时还在济南市投资了另外一家经营啤酒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11年因该啤酒企业需要进一套机器设备,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银行同意贷款,但要求该企业提供担保。于是李某将其在甲公司中的全部股份办理了抵押手续。依照我国规制外资企业方面的法律,以下关于甲公司办理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是:
A.必须经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B.只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
C.必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D.董事会决议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第22条规定:“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23条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因此,C项正确。
第6题:
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下列哪项当事人的投保行为有效?(  )
A.甲为自己购买的一注投保
B.乙为自己即将出生的女儿购买人寿险
C.丙为屋前的一棵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投保
D.丁为自己与女友的恋爱关系投保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阿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成立需要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保险法》第3l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A、B、D项的投保行为都无效,依题意不选。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故C项中丙对其屋前的树林享有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
第7题:
某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依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B.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
C.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D.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行测图形推理题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根据《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B项错误,公司公开发行新股,需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但并没有强制要求“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A、D项的表述《证券法》无规定,故不选。
第8题:
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系统
明华铸造厂是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王某是合伙人之一,后因故欲转让其合伙份额,而刘某正想加入合伙,于是提出愿意购买王某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对刘某不信任,坚决反对,但也无人愿意受让王某份额。则刘某能否成为合伙人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能。因为刘某受让了王某的合伙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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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能。因为其他合伙人不愿意受让王某的份额,应视为同意
C.不能。因为其他合伙人没有一致同意二级建造师真题库
D.不能。因为其他合伙人没能行使优先权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应当选择C。
第9题:
下列关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属于企业法人
B.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C.其设立必须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D.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之一是,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证券法》第155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此可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非营利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所以A选项错误,应当选。BC选项正确,不当选。第156条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由此可知,D选项正确,不应当选。
2023江苏公务员专业目录第10题:
某公司因与个体工商户李某发生债务纠纷,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查封李某运输汽车一辆,但该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对李某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因保全而给李某造成经济损失。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李某可以行使下列什么权利?(  )
A.向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B.向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解除保金
C.向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予以赔偿
D.向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予以赔偿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所以,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所以,《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在此种情形下,李某可以申请解除保全,而将解除保全作为法院的一项义务予以规定,故A项不选。此外,B、D项都是错误的。知识模块: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11题:
冯小家住学院路名人高档小区,小区环境优美,交通便利,保安24小时巡逻,实行封闭管理,而且小区内有公共免费车库与收费车库两种车库供业王们使用,为此,冯小每年要交纳8000元左右的物业管理费(包括保安费)。2007年3月,冯小发现自己停于小区免费公共车库中的桑塔纳2000轿车突然不翼而飞,事后得知当时值班的两名保安因家中有事没有巡逻。在最终自己的轿车寻无望的情况下,冯小将名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保安所在的保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物业公司应当赔偿冯小的损失,因为冯小每年要支付物业管理费
B.物业公司不应当赔偿冯小的损失,因为冯小的车是在免费车库而非收费车库中丢失的
C.保安公司应当赔偿冯小的损失,因为它所在公司的保安未履行职责而导致冯小的损失
D.保安公司应当和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其双方都有过错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物业服务合同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选项AB涉及物业管理服务;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题中,冯小每年都要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高额的物业服务费,其中包括了保安费,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但是,在本题中,物业管理公司雇用的两名保安却未,能按照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巡逻义务,导致冯小的财产受到损害,应当依法对冯小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题要注意的是,虽然冯小的车是停放于免费的车库中,但是冯小已经交纳了包括保安费在内的物业
教师资格证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管理费。因此,物业公司对冯小的损失是不能免责的。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CD涉及合同相对性的原理,所谓合同的相对性,又称为合同之债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对特定的主体发生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基于合同相互提出请求,合同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出请求。本题中,作为业主的冯小只是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签订了物业合同,而与保安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合同关系,因此,冯小不能够直接向保安公司请求赔偿自己的损失。据此,选项CD是错误的。
第12题:
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汇票出票人是票据债务人之一,他和其他票据债务人一样,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B.汇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完成后,就表示他承担了票据的承兑、付款义务,他始终是票据的第一债务人
C.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该记载事项同样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D.汇票的持票人为出票人时,汇票的其他债务人仍应在汇票遭到拒绝付款后对出票人所持汇票权利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说法正确。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印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可见,汇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完成后,并不表示他承担了票据的承兑、付款义务,只有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出票人才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相应的金额和费用。B选项说法错误。第24条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故C选项说法错误。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可见,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而非“汇票的其他债务人仍应在汇票遭到拒绝付款后对出票人所持汇票权利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说法错误。知识模块:票据法
第13题:
美国一家以生产服装为主的知名公司,为开拓国际市场,方便业务往来,现拟在我国的几个大城市各设一个办事处。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的一项是:
A.该美国公司为设立办事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申请设立登记
B.为方便业务往来,该美国公司在办事处名称中未标明美国国籍
C.该美国公司在申请时提出各个办事处的活动不受该美国公司因合并、分立或破产、歇业而终止的影响
D.该办事处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对外债务以该美国公司拨付的资金为限来承担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193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