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
篇一: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
一、什么是司法?司法有何特点?
我国的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检察活动。
特点:1.民主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司法的民主性还集中表现在公民参与司法上。设立人民陪审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以及人民监督员。
2.终局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3.公正性。公正,即公平与正义,这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和
本质反映。
4.效率性。多、快、省。
5.独立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权威性。司法权威是确保司法权能够成为社会纠纷最终解决机制最为有力的原则保障。
7.被动性。不告不理。
二、什么是司法制度?司法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监狱制度、执行制度、仲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劳动教养制度。
三、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简史
19492019国考招考简章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检察、侦查和司法行政的职权。审判从属于行政。19549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同时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标志着我国人民司法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平等并统一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国家体制。只服从法律。
1969年正式撤销各级检察机关,我国人民司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从而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1978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重建检察机关,并将其正式确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197812月人民司法制度得到迅速恢复和全面发展。
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建立和实施了行政审判制度。
四、司法公正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4.2013执业医师分数线司法过程的参与性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五、司法效率的内涵和构成要素
司法效率所要描述的应当是司法活动的快慢程度,解决纠纷数量的多少,以及在司法活动中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程度和节省程度。司法效率的构成要素: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3.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5.期间的适度性
和严格性6.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六、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关系
效率与公正都是理想型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理想型司法所必备的两个基本要素,因而有其相辅相成的一面;但由于效率具有绝对性而公正具有相对性,所以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又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在司法价值取向问题上,当前我国应当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
七、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含义和保障机制
司法独立的含义: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鼎足而立;一个法院的审判
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只能依法定程序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
保障机制:1.法院单独设置,自成体系。法国特设了权限争议法院,专门审理司法法院和
湖南省公务员招聘岗位2023行政法院在权限上的争议案件。2.法官选任严格,职务稳固。均由中央任命,且任职条件严格。不可更换制即法官一经任用,便不得随意更换,只有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3.法官的生活得到充分保障。
4.法官行为自由且有明确的准则和责任。自由心证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法官专任制5.法院经费独立,列入国家预算。
八、我国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区别
1、独立的主体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仅指法院独立,我国司法独立包括法院独立和检察机关独立,具有二元性。
2.独立的方式不同。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独立是指法官独立,即由法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涉。而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独立检察院独立,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而不是由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即独立的方式具有集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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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的相对方不同。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法院独立于立法
机关和行政机关,其独立的相对方明确、具体而有限。我国司法机关不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即独立的相对方具有广泛性。
4.独立的保障不同。资本主义的国家大都由中央任命,并实行终身制、中立制、高薪制及退休制,其各级法院的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由国家财政开支,因此其司法独立具有充分的保障。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均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任免,实行任期制;经费列入地方预算,由地方财政开支,由此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独立的保障具有地方性。
九、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发展史
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颁布《法官考试条例》,开了我国司法考试的先河
1949——1986年,没有司法考试
1986——1995年,律师资格考试独存
1995——20XX年,律师、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并存
20XX——统一司法考试(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均适用)
十、如何理解人民法院的性质
审判权由人民法院来行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十一、熟悉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中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并设军事、铁路运输、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中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
篇二:论中国司法制度史三支一扶考试题型
今年暑假我读了叫《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一本书,因为我是理科生,所以会有很多感触,我知道了很多之前不知道的事。感觉得写一些文字来表达我的感情。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很多人只关注她的文化?科技?历史?政治。却很少有人去关注她的法制。许多人甚至不知道中华法系与印度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并称为世界五大法系。
法是什么?一万个人心中有一万个答案。百度百科里的解释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说文解字里的解释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而我认为法律就是人与人与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键。
司法是什么?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的公正与否,是一个国家公平与不公平的重要体现。所以司法的公正有利于防止腐败,减少权力的滥用和缺失,有利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夏商周时期是中国奴隶社会的产生?银行从业考试成绩查询系统发展和衰落时期。与此同时奴隶制度下的诉讼制度和审理制度产生了这一时期君主享有最高司法权,并且产生了监狱制度和中央地方各级的审判官制。审理原则是明德慎刑”,”止讼息讼。从这可以看出原始的司法制度具有合理性?科学性?灵活性。但是刑法过于苛刻,而且人治多于法治,没有体
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商鞅因为变法得罪秦国贵族,最终被车裂,而荆轲因为刺秦失败,被处以车裂,当然都是死去后被处以刑罚的。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马车或人力车)。
他们都是贵族,可是他们的基本权利都受不到保障,而且得受到巨大的刑罚,普通的老百姓的安全就更得不到保障了。同时八辟制度,即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这种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的司法制度,强调特权与人情,忽视法律和公平,给中国历史造成了长期恶劣影响。当代习主席上台后,大力治党,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苍蝇老虎一块打,是与封建社会的司法制度是截然不同的。
秦汉时期到清朝末年的基本上是同一种制度,因为它们是同一种制度,不同种官职,不同种称谓而已。例如,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汉宣帝时设御史台。明清时设都察院,这是对司法人员和行政人员的监督。再者,郡县制?行省制的
推行,使得地方的县令太守总督具有司法权,他们其中不乏清官和为民做主的好官。例如唐代的狄仁杰断案如神宋代的包拯铁面无私明代的海瑞刚正不阿,但是他们只占了很少一部分。大部分的官员都欺上瞒下,中饱私囊,鱼肉乡里,并且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
例如我国伟大的戏剧家关汉卿他笔下的窦娥冤就是一个少妇被无赖诬陷,又被官府错判斩刑的冤屈故事。除此之外,明代永乐大帝发动靖难之役后,建文帝朱允炆被烧死了。朱棣让方孝孺给他写文章,方孝孺是一个有骨气的文人,没有就给他写,朱棣很生气:你信不信我诛你九族?有种你就诛我十族。于是他十族被夷。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下社会的司法独立性是没有的,而且司法制度还是要保护封建地主的利益,如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现在的刑罚没有以前那么苛刻了,而且我国的宪法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无疑是一种进步。
进入到近代,我国的司法制度已经完全不能适应时代需要,还且还受到外来司法制度的挑战。战争后,随着南京条约的签订,我国逐渐丧失领事裁判权。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许多有识之士开始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其中包括司法制度,其中袁世凯在天津设立的警察制度,监狱制度,走在了世人的前面。民国成立后,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规定了: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以及设立了中华民国法院,第一次在法律上实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