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考真题02-09不定项选择及主观题(附答案解析).txt不要放弃自己! -------(妈妈曾经这样对我说,转身出门的一刹那,我泪流满面,却不想让任何人看见!) 看到这一句    小编也心有感触,想起当初离家前往几千里外的地方的时候,妈妈也说过类似的话,但是身为男儿,必须创出一片天,才能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                                2002-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9年)
  (一)
  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乙收下该款。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
  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到乙说:“还我15万,我去
把公司钱款补上。你还必须付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相信。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请回答9194题。
  91.关于甲从公司提出公款20万元并将其中一部分行贿给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构成贪污罪,数额是20万元;行贿罪与贪污罪之间是牵连关系,不再单独定罪
  B.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贪污数额是5万元,行贿15万元
  C.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贪污数额是20万元,行贿15万元
  D.甲对乙说过要“去把公司钱款补上”,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是20万元,再与行贿罪并罚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贪污罪、行贿罪。
  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涂改账目的方式侵吞公款2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20万元。故BD错误。
  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乙以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为15万元。行贿罪与贪污罪之间并不是牵连关系,应数罪并罚,故A项错误,C项正确。本题选择错误项,正确答案为ABD.
  92.关于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乙构成受贿罪既遂
  浙江二建报名资格条件B.乙构成受贿罪中止
  C.犯罪以后上交赃物的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D.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受贿罪。
  从题目内容可知,乙虽然在客观上收下甲的财物,但主观上并没有为甲谋取利益的意思,而且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广东省公务员考试论坛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故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题选择错误项,故ABC为正确答案。
  93.关于丙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丙构成受贿罪共犯
  B.丙构成介绍贿赂罪
  C.丙构成行贿罪共犯
  D.丙没有实行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行贿罪、共犯。
  丙明知道甲向乙行贿还代其转托,实质上已经与甲形成了行贿的共同故意,所以丙成立行贿罪共犯。
  94.关于甲得知财务部主任由他人担任后实施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甲的行为只构成放火罪
  B.甲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不构成罪
  C.甲的行为是罪与放火罪的想象竞合犯
  D.甲的行为是罪与放火罪的吸收犯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放火罪、罪。
  甲以要挟的方法,强行向乙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行为构成罪,应与放火罪数罪并罚,故ABCD错误。
  (2008年)
  91.四位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
  A.甲: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C.丙: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D.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
  答案:CD
  解析:《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
全部罪行处罚。注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对“集团”本身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而非是对“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此,A的说法错误。《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4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虽然在处罚的时候轻于主犯,但是也应该以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是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主犯除了首要分子,还包括其他起主要作用的非首要分子的主犯。主犯一定是存在于共同犯罪中的,对于聚众犯罪,有时法律只是处罚首要分子(例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对于其他参加人员不进行定罪处罚,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也无所谓主从犯的区分,所以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C的说法正确,当选。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虽然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是因为其后来成为主要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应认定其为主犯,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选项是CD.
  92.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山东德州疫情最新情况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
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08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B.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
  C.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万元
  D.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答案:ACD58同城网招聘最新招聘信息
  解析:《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据此,甲挪用救灾款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是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的是将特定款物挪做“其他公用”,而本题中甲是将特定款物挪为“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A的说法
正确。因为挪用公款的行为要求的是只是挪用,主观上是打算日后归还的。而本题中,甲挪用办公经费70万为自己购买商品房,其后又采用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对于此50万,甲的主观故意已经从挪用变为据为己有。因此,对于这50万,甲构成贪污罪;对于70万中的其余20万,甲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此,B的说法错误,CD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一)
  甲手持匕首寻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93-94题。
  93.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2023年政法干警还能考吗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
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答案:A
  解析:《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观统一性,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因此,A项说法正确,BCD项说法错误。
  94.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C
  解析:继承的共同犯罪,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此时,后行为人就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如:甲意欲抢劫而对A实施了暴力,在抑制了A的反抗后,乙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A的财物,乙与甲一起共同强取了A的财物。|法律教 育网|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乙仍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再如,丙意欲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丁到了现场,并且明知丙要抢劫B的财物,丁与丙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丁虽然与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丁不对B贵州公务员成绩查询2022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丙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属于第二中情况,因此,正确答案是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