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精选3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篇1】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有客观题和主观题两个考试科目,客观题科目共考两卷,一般会考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等,主观题科目只考一卷,主要考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法考客观题考试内容与科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
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具体考查科目为:
  试卷一: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法考主观题考试内容与科目: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具体考查科目为: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四六级身份证号查询成绩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篇2】
  一、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公开,是指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重庆公务员考试报名
  2、公众参与,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3、公务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具有以下要求:
考公务员专业大类  1、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的正当性。
  3、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直接起诉或复议。
  四、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六、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七、级别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复议维持后,作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八、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对于财产的赔偿方式,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则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则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聘软件哪个最好用
最先在中国提出中国共产这个名称的是  第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普通话考试报名入口网  第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
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