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9.01.05
【文 号】教考试[2009]1号
【施行日期】2009.01.05
考选调生需要哪些条件【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考试[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
  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二○○九年一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附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
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综合素质评价平台系统登录  第二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登录入口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  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保护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  教育部自考办与省级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试工作人员,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
  第九条  执行回避制度。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  报 名 报 考
  第十条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级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第十一条  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报名。报名时须按规定提供考生个人信息,交纳相关费用,领取省级自考办统一印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
  第十二条  非首次报名者可以采用现场或者非现场报名方式(含网上报名)进行报考,具体采取何种报名方式由省级自考办规定。
  第十三条  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并由报名点在考生报名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12位数字编排,从左至右,第1、2位为地(市)代码,第3、4位为县(区)代码,第5、6位为报考年度号,第7位为考次(四月考试为1,十月考试为2,上半年其他考试为3,下半年其他考试为4),第8-12位为考生序号。
  《准考证》中的考生序号必须以县(区)为单位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第十四条  报名结束后, 省级自考办或者地市级自考办随机编排考场,并将编排结果通知考生。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由省级自考办负责印制。
  第十六条 教育部自考办提供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部门发往各省级自考办。各省级自考办负责本地区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清样必须存放于省级自考办的保密室或省级机要室。
  第十八条  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有疑问,须用密码传真向教育部自考办报告。连云港市人事考试网
  第十九条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之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时间,由教育部自考办或省级自考办公布。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自考办的部署,各省级自考办在省级考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与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试实施期间,负责向考点运送试卷的自考办一般按每场考试下发试卷、回收答卷。在任何情况下,试卷、答卷不得在考点过夜存放。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期间,教育部自考办或各省级自考办派督考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试卷安全保密和考试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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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市)为考区,考区内可设若干考点,考点内设考场。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政府所在地,考生过于集中的地区,需增设考点至县一级的,由县(区)级政府提出申请并报省级自考办批准。
  第二十六条  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主管教育的负责人任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自考办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考点一般设置在全日制中学,承担自学考试工作是全日制中学的职责和任务。
考点原则上不得设置在自学考试的助学、办学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将考点设在自学考试的助学、办学单位的,必须报经省级自考办批准,考试工作人员也必须由当地自考办进行统一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