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真题卷关于天津市⼆级造价程师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2018〕67号)要求,我们共同制定了《天津市⼆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现印发执⾏。
特此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综合应用能力d类考什么市⽔务局
市⼈社局
2021年11⽉26⽇(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条为做好我市⼆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2018〕67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务局、市⼈社局负责组织实施我市⼆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作,共同委托市⼈才考评中⼼具体负责考务⼯作。
第三条我市⼆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全国统⼀考试⼤纲,结合我市实际,经会商后可采取国家统考、外省联考等不同⽅式命题并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次,具体考试时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务局、市⼈社局共同确定。
第四条我市⼆级造价⼯程师考试设《建设⼯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分2个半天,《建设⼯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考试时间为2.5个⼩时;《建设⼯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专业科⽬分为⼟⽊建筑⼯程、安装⼯程、交通运输⼯程、⽔利⼯程,考试时间为3个⼩时。
报考⼈员在报名时可根据报考条件和实际⼯作需要选择专业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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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我市⼆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的命题、审题及阅卷⼯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
交通运输委、市⽔务局、市⼈社局按职责分⼯负责。职责分⼯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基础科⽬和专业科⽬中的⼟⽊建筑⼯程、安装⼯程科⽬,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交通运输⼯程科⽬,市⽔务局负责⽔利⼯程科⽬。
第六条应试⼈员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凡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为本市,
具备下列条件之⼀者,可以申请参加⼆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具有⼯程造价专业⼤学专科(或⾼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程造价业务⼯作满2年;
(⼆)具有⼟⽊建筑、⽔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信息、财经商贸⼤类⼤学专科(或⾼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程造价业务⼯作满3年;
(三)具有⼯程管理、⼯程造价专业⼤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程造价业务⼯作满1年;
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具有⼯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程造价业务⼯作满2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员,从事⼯程造价业务⼯作年限在本条第⼀项⾄第四项规定的学历学位基础上相应增加1年。
第七条具有下列条件之⼀的,在报考⼆级造价⼯程师考试时可免考基础科⽬:
(⼀)已取得⼆级造价⼯程师⼀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增项)考试;
(⼆)已取得全国建设⼯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公路⼯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级);
(四)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程管理、⼯程造价专业学⼠学位的⼤学本科毕业⽣。
申请免考基础科⽬的应试⼈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条⼆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2年为⼀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2个科⽬考试的⼈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可取得⼆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对于免考基础科⽬的应试⼈员,必须在专业科⽬考试成绩合格后⽅可核发专业考试合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务局根据所负责的科⽬负责对报考⼈员的考试报名条件进⾏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市⼈才考评中⼼发放准考证,参加考试⼈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条本市⼆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格标准,由市⼈社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务局共同确定。考试合格者,颁发中华⼈民共和国⼆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科⽬考试合格证明。该证书或证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务局按专业类别分别与市⼈社局联合⽤印,原则上在本市⾏政区域内有效。
第⼗⼀条凡参与考试⼯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的⼈员,按相关规定⼀律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2021吉林省公务员考试成绩第⼗⼆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作⼈员,应当严格执⾏国家⼈事考试⼯作⼈员纪律规定和考试⼯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作,严防泄密。
第⼗三条凡经考试机构查实的违纪违规⾏为,按照国家专业技术⼈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2021年12⽉1⽇起施⾏,有效期⾄2024年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