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选调生考试流程【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04
【字 号】云政发〔2014〕65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三支一扶考试真题考护士资格证难不难【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14〕65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入木三分这个成语原本是用来形容什么的  现将《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及其重点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4日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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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民政部门统筹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人员,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建立多部门合作办理机制,具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应视发展需要适时组织编制社会救助有关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落实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
  第五条 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州、市、县、区财政预算。省财政根据各地财政状况、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和工作绩效评估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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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州、市人民政府可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公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5%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
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给予批准;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上报,由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