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3.06.25
【字 号】黑财会[2013]22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会〔2013〕22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省财政厅对《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05〕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6月25日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23年广西省考公务员报名时间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2023执业医师技能准考证打印时间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湖南省考报名人数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参加各类会计评优活动、申请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一)制定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编写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
  (三)组织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四)管理并下发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六)在哈尔滨市(不含所辖县、市)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证书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颁发证书和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委托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分别负责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颁发证书和管理。历年英语六级真题电子版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2022河南省省考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
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北京市人才招聘网  第十二条 各考试组织部门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执行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样式和编号规则印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等级化管理。各等级资格证书的确认与管理按《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