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3.09.05
【字 号】粤财会[2013]50号
【施行日期】2013.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财会〔2013〕5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9月5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陕西人事网登录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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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有关人员工作单位、户籍、居住地任一情况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相片等基础信息和报考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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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采用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的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采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的无纸化考试题库,执行财政部另行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考试结果公布后登陆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填写《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基础信息表》,进行网上预约,在预约时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工作单位等基础信息的相关有效证明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其基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管理;
  (三)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二)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事  第十四条西安人事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使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样式和编号规则。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科学设置工作岗位,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强化会计从业资格取得全流程的内部稽核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一)建立考生考试成绩纸质确认制度,通过将考试成绩电子数据与纸质确认记录比对,确保考试成绩真实、完整。
  (二)建立考试结果公布制度,规范公布的程序、内容和时效,保证考试结果公布的公开、及时。
  (三)建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稽核机制,严格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审核环节及岗位,实施实时稽核,定期开展事后稽核。
  (四)建立空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业务用章专人保管登记制度,规范空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领用、销毁程序。
  (五)主动接受上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及同级财政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