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成绩查询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文写作范文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5.12.29
【字 号】青财会字〔2015〕2295号
【施行日期】2015.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全国公务员省考时间汇总2023【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财会字〔2015〕2295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
青海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含中央驻青单位,军队、武警系统除外)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参加会计类人才的选拔、培养、表彰,不得申请取得
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和指导全省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省直单位、中央驻青单位(军队、武警系统除外)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各市州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市州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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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统一按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当在考试当次全部通过,单科成绩不滚动计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现场出分,参加考试的考生完成全部三门科目考试后现场显示成绩。
  考试通过的人员,应当自考试结束后6个月内,登陆“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站进行个人信息申报,凭打印的《青海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指定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及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打印的委托人《青海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的人员,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建设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
  (三)接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研究生报名什么时候开始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依法处理处罚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各市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资格审核;(二)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考试合格人员证书发放工作;
  (四)组织宣传并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各项政策;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考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按规定处理上报违规违
纪行为。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按照青海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样式和编号规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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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相关规定按《青海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