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12.05
【字 号】青人社厅函〔2018〕613号
【施行日期】2018.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人才交流中心档案∙【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四六级成绩身份证查询入口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现就做好2018 年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有关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职称管理服务范围
  在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中央驻青单位、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援青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人员、参加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以及外籍、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等体入职称评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限制,将青海油田公司中专、中小学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卫生、新闻、档案、农牧、林业工程、翻译等9个系列及青海民族大学附属高中纳入我省职称评审管理范围。
  鼓励支持驻军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并享有我省公立幼儿园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同等待遇。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
  1.我省现有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并按国家规定确定正高级职称名称。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主管部门,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8〕344号)有关要求,做好组建评委会、修订评价标准、制定评审实施方案、重新核定岗位等工作,经省人社厅核准后组织开展首次评审工作。
  暂不组建正高级评委会的职称系列,可与中央单位、省外已组建相同专业系列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联系,经省人社厅同意后,开展委托评审工作。委托中央单位、外省评审时,执行中央单位、省外相应专业系列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2.按照国家执业(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对考取相应专业执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建立的职称与执业(职业)资格的对应关系和相关规定,确定相应专业系列和职称等级。
  申报职称时,其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可视同为相应专业系列、职称等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进一步拓宽职业发展空间
2018年下半年四六级成绩查询>今日重大新闻  1.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我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其中,事业单位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市州单位人员,由单位及主管部门推荐,经市州人社部门同意后报省人社厅审核。省直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省人社厅审核。
  2.工程技术领域企事业单位中,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且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达到我省工程系列相应专业、相应职称等级评审条件的,可分别直接申报评审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3.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对高校、高职院校已取得高教或中专系列职称且在职在岗的教师,经所在单位推荐,可结合从事工作(专业)再次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高等院校非直属附属医院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中,在高校、中职院校兼职任教的,经所
在单位推荐,可结合从事工作(专业)再次申报评审高教、中专系列(专业)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双职称人员须按照再次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的评价标准提交相关业绩材料,并参加答辩、成果展示等。其中,申报高教系列职称者,按要求参加高校教师资格证认定,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四)进一步改进职称管理方式
  1.推动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青海广播电视大学自主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审核工作。对青海广播电视大学下放高教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权。
  2.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试点工作。对西宁市下放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西宁市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西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西宁市教育局共同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执行全省统一的评价标准。
  3.推动三甲医院自主开展职称评审,鼓励用人主体发挥主导作用。支持青海省人民医院、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自主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审核工作,并下放卫生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教师资格成绩查询入口  4.以上各高校、医院,须尽快制定不低于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条件的评价标准,并按照《关于增设职称评委会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143号)相关要求,做好组建评委会、制定并报备评审工作实施方案、把好申报审核关、组织开展评审等各项工作。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各高校在组织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应重视辅导员专业发展,同等条件下,辅导员可优先申报推荐。
  高校、医院,须按照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政策,对继续教育学时进行审验,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均须达到规定的学时。
  (五)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
  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从今年起,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原则上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职称评审工
作。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职称评审不受数额限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申报初级资格评审(或认定)的,不受岗位结构和数量限制。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作为用人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的原则,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在专业技术空缺岗位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申报计划。同时,应预留一定的中高级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性人才。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要求,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加强聘后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真正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新型用人机制,特别是“评聘矛盾”突出的事业单位,要重点研究解决中高等级岗位“能上不能下”“一聘定终身”的“瓶颈”问题和现象,破解中高级岗位人员固化,年轻优秀人才上升难的问题。
  (六)进一步加大对基层一线的倾斜
  1.按照全省深化医改工作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各地区要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4号),组建本地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委会、单独制定职称评审条件。对在青南等艰苦地区乡镇连续工作10
年以上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高海拔工龄折算政策计算服务年限。
  2.对在扶贫地区任职、挂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单位应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其受表彰情况,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参考条件。
四六级等级考试  3.对在乡镇工作的应用型、技术型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要注重实践性、长期性、服务能力、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其论文、科研只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条件,不做硬性规定。
  4.认定、评审各级各系列初级职称者,不作论文和科研要求。可用项目报告、工作总结、设计文件等形式替代。
  5.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工作时,应按照分层分类的原则,单独设立基层评审组、非公经济组织评审组,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七)健全完善评价监督机制
  1.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执行我省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坚持把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政治素质不达标和职业失德的,实行零容忍。对事
业单位挂靠企业申报职称的人员和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论文、工作经历等以及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2.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并纳入我省信用信息平台。对违反诚信承诺规定的申报人员,列入我省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在全省范围通报,有主管部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无主管部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