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公安执法监督
  第一节 公安执法监督概述
  一、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
  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公安执法监督有以下基本特征:
  (—)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公安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公安执法监督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是否严格遵守和执行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十分广泛,既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又有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既有来自社会的监督,又有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这些来自不同方面的监督,形成了完整的公安执法监督体系。浙江省考面试时间
  ()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公安执法监督,是通过多种途径以多种形式进行的。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监督的形式、程序也各异。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监督形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监察程序监督;督察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察程序监督;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监督形式进行监督。
  教育考试网站二、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
  对公安执法监督,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按监督主体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等。
  ()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有着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主要有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按实施监督时间分类
  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如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
人的审查批准等,事前监督可以提前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的监督,对于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予以纠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
  (中国烟草四)按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如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公安机关必须执行,行政监察机关、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有权直接追究违法的人民警察的政纪责任;间接监督是指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社会组织、公民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都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他们可以按照法定条件向有权机关提出,通过有权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纠正。
  三、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河南教育考试院
  ()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
  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能,其活动的效能,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关系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人民众的切身利益。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公安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为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置于国家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这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必要条件。
  ()公安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公安执法监督的核心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活动准则,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严格执法,执行国家和人民的意志,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地位所决定的。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着依法履行职责的义务,负有接受国家和人民监督的义务。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对于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作用。
  ()公安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公安机关性质和职责权力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执法活动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发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就必须对其权力加以制约,通过采取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完善执法监督制度,以达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方式
  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落实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的重要措施和重要方式,是严格公安队伍管理的内在要求,应当贯穿于队伍管理的全过程。通过执法监督,可以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感,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使公安队伍保持公正廉洁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看到,在少数民警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
***现象还相当严重,一些违法违纪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干扰了公安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迫切需要完善公安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节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一、督察制度
  督察制度,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督察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种内部监督制度。《人民警察法》第47条中关于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的规定,为督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务院1997620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则对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督察的方式、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督察机构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设立督察机构。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帆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的督察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设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boss直聘招聘网)督察机构的职责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6)使用武器、
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督察机构的权限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1.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2.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列措施,当场处置:(1)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2)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3)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3.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4.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取消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法制部门的监督
  法制部门的监督,是指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代表本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执法监督工作。法制部门的监督,包括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各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这种监督,对于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1)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2)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3)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4)重庆人力资源保障网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5)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7)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